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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吗?

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吗?


谭敏涛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秘密拘捕
【全文】
  

  作為一名學習法律數載的青年學人,當刑訴法草案公布于眾后,有媒體刊出“刑訴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濫”報道。本身而言,立法在當今中國的權力爭奪中業已出現了博弈,而刑訴法的修改正是公檢法司各家“爭權奪利”的絕佳舞臺,而出現媒體對草案的不同解讀也很容易理解。時日,媒體刊出“刑訴法修訂被指開倒車 或導致”秘密拘捕“泛濫”之報道,認為草案中的,“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其次,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9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吳丹紅副教授刊出新作聲稱:“刑訴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濫”結論荒唐“。但在看過吳丹紅副教授的文章后,我更覺吳丹紅副教授的結論更荒唐,由此,我專門撰文予以回應。


  

  吳丹紅副教授聲稱:“作為一名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法十余載的青年學者,我認為這樣的說法,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結論也是荒唐的。”但我在看過吳丹紅副教授的文章后,認為吳丹紅副教授完全背離了刑訴法學者的道義和責任,不僅曲解了刑訴法草案,而且有給公權力唱贊歌之嫌,雖然我從不懷疑吳丹紅副教授寫作此文的用意,但在看過吳丹紅副教授的習作后,難免給我感覺是吳丹紅副教授一心想為刑訴法草案唱贊歌,而且是以自身的法學專家身份。本身而言,每一位專家站在自身的專業角度,評析刑訴法草案的利弊得失無可厚非,但看過吳丹紅副教授的文章后卻使我感到這位專家有御用之嫌。


  

  引起爭議的條款是將“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改為:“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處的通知家屬情形有兩個例外,第一是無法通知,第二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吳丹紅副教授將第一種情形理解為客觀上無法通知,在此,我認為:本為客觀上無法通知,在實際中難免成為主觀上不會通知,面對公權力天然的濫用之嫌,法律只會無限度的防治權力濫用,就必須嚴格限制權力過度膨脹,而無法通知的說辭正給了公權力不愿通知、不想通知、不會通知家屬的口實,這樣的條文勢必會在刑事案件辦理中加劇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屬的頻率,因為無法通知或是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只屬于公安機關的一方說辭,什么是無法通知由公安機關解釋,至于無法通知的情形,在此我都可以舉例說明,聯系不到家屬、家屬找不到、公安機關已經盡力但還是沒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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