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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德国“暂时的不予起诉”。德国是世界上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之一。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a规定,暂时的不予起诉适用于轻罪案件,即所有可能判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的违法行为。在德国,公诉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规定终止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终止诉讼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发生冲突;(3)在中止诉讼前所要完成的条件和指令必须能够消除如果继续进行诉讼所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4)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意终止诉讼并且同意公诉人提出的条件;(5)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前,必须征得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同意,只有那些行为后果显著轻微尚未受到最低刑罚威胁的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以不经法院同意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同时会对被告人课以一定的义务,义务的履行期限为6个月或1年。被指控人按期履行了义务,对其行为不能再作为轻罪予以追究;被告人如果在期限内不履行要求和责令的,不退还已经履行的部分,并要作为轻罪予以追究。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包括所有可能判处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的案件。检察官作出缓起诉处分必须满足: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时所受到的刺激、犯罪手段、犯人的生活状况、犯人的品行、犯人的智识程度、犯人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犯罪所造成的危险或损害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十方面。检察官作出缓起诉处分,可以命令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义务。缓起诉期间为1年以上3年以下,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缓起诉期间,追诉时效停止进行。但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检察官得依职权或根据告诉人的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检察官撤销缓起诉处分时,被告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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