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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刘辉


【摘要】刑诉法修订正在进行,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有望写入其中。这一修法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写入刑诉法无疑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
【全文】
  

  我国刑诉法再次修改已进入立法议程,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是当中的“重头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望写入其中,并由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充分体现了“儿童权利最大化”的权利保障原则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另一角度看,将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与人们的预期显然有一定的差距。这样的结果反映出立法机关对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谨慎态度以及立法中各种利益的对抗博弈。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或许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或缓起诉,是一种审前的程序分流机制,也是检察官裁量权的体现,在美国、日本、德国、荷兰、丹麦和我国的台湾、澳门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虽然名称并不统一,但大多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基于法律传统、司法制度、诉讼模式等背景原因以及制度本身的相似性,我们在此只介绍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可能受翻译的影响,我国国内曾一度误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效仿了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犹豫制度”(有时也译为“暂缓起诉”)。但日本的暂缓起诉作为不起诉的一种情形,并无考验期;如又犯新罪,只要原起诉犹豫处分正确,检察官只能就新罪进行追究,在法律后果上与无罪的不起诉相同。日本的暂缓起诉制度在创立之初,旨在将轻微刑事案件从负荷沉重的法院体系中分流出去,但后来,暂缓起诉关注的重心主要不再是司法效率,而是演进为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起诉、定罪带来的耻辱以及羁押对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潜在损害性影响,改善对罪犯的教育和挽救效果,促使他们重归社会。同时,检察官在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方面享有很大的裁量权。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只笼统地规定了:“如果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生活环境、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情形以及他实施犯罪以后的表现,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时,那么可以对该罪犯不提起公诉。”所以,即便是实施了严重犯罪的人员在日本也有机会被暂缓起诉。当然,作为救济手段,日本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公共审查机制也相当完备。由此看来,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与我国未来刑诉法典中设计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差别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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