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刑诉法修正案之隐忧


陈瑞华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
【全文】
  

  为了避免普通公民被随意监听、私人财产被任意没收、无辜者“被精神病”,立法者应该为相关人设置必要的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


  

  刑诉法时隔十五年大修,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亮点不少,比如媒体聚焦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没有的制度,它们中有的回归人伦,有的是朝更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方向靠拢,确属进步。


  

  仔细研读了草案的99个条文后,有三条新增的规定引起了我的注意。


  

  监听、窃听等手段没有相应制约


  

  草案规定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所谓技术侦查权,也叫秘密侦查权,指侦查员利用窃听、电话秘密跟踪、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在秘密状态下对嫌疑人采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之前实践中,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都在使用秘密侦查技术,这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对四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次准许检察院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使技术侦查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本身无可厚非,它可以使侦查人员获取物证书证和更为广泛的言词证据,不用过分依赖嫌疑人的口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另外,因为人证物证俱在,也可以防止翻供,容易把案件办成铁案。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因为秘密侦查权具有巨大的风险,比起搜查扣押、拘留逮捕,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要严厉得多,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权利更容易在这些侦查手段面前遭到损害,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对这种措施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秘密侦查权的使用要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即法院来加以审查和授权,绝对不能让侦查机关拥有批准权。目前草案的规定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自己审批,自我授权,这就背离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很容易造成怎么方便怎么来,一旦滥用,便会造成人人自危。其次,对技术侦查权应当有时效和次数上的限制,在有效期过后如果想继续秘密侦查,必须重新申请许可令。但这次草案放得很开,规定一次审批三个月内有效。这就意味着只要批准了对一个公民的秘密录音、秘密录像或者手机定位,三个月内可以每天24个小时监控你,而且可以无限期延长,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第三,很多国家都规定,秘密侦查权只要存在滥用的嫌疑,作为“被侵权者”大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告到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审得不到批准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而纵观这次草案99条规定,对技术侦查一旦滥用没有任何救济手段,既不能申请上级法院宣告无效,也不能申请同级法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