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陈光中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全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成功的修改,至今已有15年。期间,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这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修法的迫切性。经过数年的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明年3月通过。据笔者了解,该修正案涉及面广,改革力度较大,净增加的条文达60条之多。现就此修正案所涉及的重点问题略加述评如下:
一、辩护。有以下修改:第一,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第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用阶段由审判延伸至侦查、起诉;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案件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对于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完善会见制度。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第四,完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时起,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第五,完善申请调查取证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调取。第六,修改第三十八条。被追究责任的主体改为“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任何人”;删除“改变证言”的规定。第七,规定辩护律师职业保密义务。上述规定不仅吸收了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而且还有一些新的突破。这些都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