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利益平衡在生育权中能否适用?我认为不能适用。生育权案件现在我们国家也很多,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想要,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最后男方起诉离婚,理由是女方拒绝生孩子。下面这个案子是在武汉发生的。2001年8月30日《海峡导报》以《妻子剥夺了丈夫生育权》为题,报道了在武汉市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而引起的争议。案情为: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认为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称: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最后法院只好判决离婚。[2]像这种生育权案件便不适用利益衡量来判定。
另外一个案子是发生在杭州关于采光权的案件,这对于理解利益平衡是很好的一个案例:浙江有一家滨江建设有限公司,看中了杭州钱塘江畔滨江家园小区东面的一块空地,计划建造两幢32层约100米高的“组团酒店式公寓”。但公寓一旦建造,会影响到小区住户的光照,开发商表示,愿意以每户补贴3万元的方法“收购阳光”或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回购住房,以此来弥补其中受影响最严重的18户住户的损失。然而,小区247家住户中95%以上的住户坚决反对。61岁的黄大伯说:“我看中这个地段,就是看中这儿的环境,这儿的阳光、水、空气,他们出多少钱都不能补偿我的阳光,也无法补偿被损坏的良好环境。”[3]像这样的案例,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果在自愿的基础上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那此事只能作罢。
还有一个“王老汉为庄稼讨采光权”的案例: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的老崔和王老汉两家是近邻,庄稼地也紧相邻,老哥俩感情好得很。2001年,老崔获悉,种植速生杨等经济林木,远比种粮食划算。他便找王老汉商量,想从第2年开始在地里改种速生杨树。可是,王老汉不同意种树,两人最后不欢而散。2001年春,老崔把480棵杨树苗种在了自己的口粮地里。杨树林长势喜人。2005年春天,王老汉照例在自己的地里种上了小麦和玉米,但发现农作物的长势却不像往年那样好。近杨树林的小麦长得矮小稀疏。王老汉专门到林业部门咨询。人家告诉他,通常树高12米的杨树会对周围8米内的种植物的生长产生影响。老崔与王老汉两家口粮地间隔仅1米,已经高达七八米的杨树肯定会对旁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影响。王老汉找到老崔,要讨个说法。可老崔振振有词:我的树栽在我家地里,又没有栽到你家。后来,王老汉一纸诉状把老崔告上了房山法院。经法庭审理,老崔才明白原来自己错了。法官告诉老崔:“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你与王老汉家的口粮地相邻,因此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自家农作物的生长,还要顾及与己相邻关系的邻家土地。”因此,老崔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现在老崔的杨树生长已经对王老汉家的农作物收成构成明显的影响,对此老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老崔清除掉两家土地使用界限距离3米内的杨树,赔偿王老汉经济损失300元。[4]这个案件虽是一个侵权案件,但也涉及到双方的利益。老崔的利益不能影响到王老汉的利益,法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判断,使受损一方的利益得到补偿。此时需要利益平衡理论,这既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有利方法,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解释的一个有利依据。用以上例子就是要说明利益平衡运用的作用,既可以说服自己,也可以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所以说利益衡量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作用,要确定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也是我们要作出努力和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