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在司法中的适用领域和范围
刘作翔
【关键词】利益平衡;司法
【全文】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和价值。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以及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适用于哪些领域和范围,是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2009年初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判决了一个案件,就是菲亚特并购克莱斯勒案。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方面的原告要求美国法院禁止收购,认为收购可能对美国构成危害,这里面肯定有利益问题。但是,美国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驳回了禁止收购的诉求,允许自由交易。[1]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呢?我想这里面主要是美国法院对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原则的不放弃。这里面我们可以思考很多问题,如果从利益衡量考虑,禁止收购可能对克莱斯勒的股东甚至美国的利益有利。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不能因为这一点而放弃更大的原则。
当然,我们不能拿美国的理念来比照我们自己的实践和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但有一些基本的问题需要我们讨论。
第一,利益衡量和利益平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利益平衡”是一个价值目标,“平”实际上是两造之间的权衡。但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方法,将这种法律方法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就是通过对双方利益分歧的衡量,最后得出法官自己认为符合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要求的判断。所以,这两个概念可能有一些联系,但是,应该是有区别的——一个是价值目标,一个是法律方法。在这个问题中,我想提出的问题是,利益衡量到底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还是兼而有之。这个问题不能不考虑,因为这个问题和我们的讨论是相关的。我个人认为,利益衡量主要还是个立法问题。但是,同时又为司法和执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那么,立法者为司法者留下的空间到底有多大就是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确定这个空间呢?
这个空间实际上就是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它实际上就为利益平衡、利益衡量设定了一个范围。制定法国家的体制决定了主要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解决,但是,立法又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立法是留下空档的,这个对司法的空档存在于哪些领域、哪些范围是我们需要考虑的。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其实也是寻找一个利益平衡作为一种司法价值目标的问题。
第二,利益衡量是一个法律内的概念还是法律外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