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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4.民事责任承担情况


  

  在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件中,一般都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大部分案件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费,额度从10元到5000多元不等。但是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的额度在1000元到3000元者居多。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被告一方均给予原告方适当数额的赔偿,但是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等方面原告给予被告留下了一定的“面情”。


  

  (三)若干案例举要


  

  王国藩诉古鉴兹、中国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案


  

  1.案情


  

  被告古鉴兹撰写小说《穷棒子王国》,由另一被告中国作家出版社出版。原告称《穷棒子王国》一书虽然没有使用王国藩的姓名,但是书中的“殷大龙”丑恶典型是对其影射,而且有侮辱诽谤性语言。原告要求停止发行《穷棒子王国》一书,收回并销毁未售之书,不准再版,赔偿损失10000元(其中附带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害4000元)。被告古鉴兹认为,殷大龙是一个拼凑的角色,书中的许多人物是虚构的,该书没有写王国藩,没有侵害其名誉权。被告中国作家出版社主张,《穷棒子王国》是小说创作,与任何真人真事无关,王国藩“对号入座”是不懂创作的规律所致。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王国藩名誉权的侵害。在诉讼中,古鉴兹提出了20余份材料,力图证实王国藩是一个应到受到贬斥的人。


  

  法院查明:书中人名、地名与王国藩当年工作的遵化县及西铺村多处雷同;对殷大龙的描写与当年王国藩的装束及个人经历的主要情节相同;认识王国藩的人看过《穷棒子王国》后均认为该书写的是王国藩,是对王国藩的丑化、贬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书中确有侮辱诽谤的情节。


  

  2.判决


  

  法院判决:(1)不得再版、发行《穷棒子王国》一书,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销毁全部未售出的《穷棒子王国》一书;(2)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两被告在一全国性报刊上分别向原告道歉,内容、报刊种类、版面应由法院审定;(3)向原告赔偿附带的经济损失5308.2元,精神损害2000元。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被告方仍在努力申诉,以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推翻一、二审判决。


  

  3.问题与分析


  

  本案是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不少文艺界的人对判决发表不同看法,以尊重“创作规律”为由为被告方辩解的也不少。在笔者看来,判断本案被告撰写、出版《穷棒子王国》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研究的:(1)小说或者其他文艺作品是否可以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或者涉及真人真事;(2)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某一特定人的姓名,如何判断作品中的侮辱、诽谤情节是否指向该人或者影射该人;(3)在涉及真人真事的作品中,如何对待被涉及到的特定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保护问题;(4)对被告提供的反驳材料的态度问题。兹分别讨论如下:


  

  A.文学作品可以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或者涉及真人真事


  

  文学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但首先是源于生活。离开了对现实生活的反映折射(可能直接一些,也可能间接一些)是不可能写出任何作品的。《红楼梦》是对当时现实生活较为直接的反映,而《西游记》也是对当时或者过去现实生活的一些现象的一种较为间接的折射。保护创作自由,就必须允许作家的作品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现实生活,可以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或者直接间接地涉及真人真事。如果说存在某种小说或者其他文艺作品的“创作规律”的话,这一点就是最基本的规律。这一规律已经反映在我国保护创作自由、保护言论自由的有关法律规定之中。应当指出的是,这样的自由或者权利,是平等地赋予所有公民的,而不是某个阶层或者某种职业从业人员的特权。


  

  B.真人真事在作品中的确认


  

  尽管小说这样的作品可以以真人真事为原型,也可以或多或少地涉及真人真事,但是由于作者的处理手段和提炼程度不同,在有的作品中,作者直截了当地指名道姓指向某个人或者某件事;在有的作品中,作者经过高度的提炼,以致不能将作品中的人物、事件与现实生活中的任何特定人物、事件相牵连;但是在另一些作品中,作者进行适当的处理,使得作品中人物、事件与现实生活中某一特定人物、事件之间既不完全或基本相同,又存在相近、相似的情况。


  

  如果作者直截了当地指名道姓地指向某个特定的人或者某件特定事,作品中的人物、事件与现实生活中特定人物、事件的特征完全或基本相同,确认二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容易,可以认定作品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为描写对象的。如果作者经过高度的提炼,以致不能将作品中的人物、事件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事件相牵连,那么也可以较为容易地认定作品不以任何特定人或者事件为描写对象。但是,如果作者进行适当的处理,使得作品中人物、事件与现实生活中人物、事件之间既不完全或基本相同,又存在相近、相似的情况,就出现了确认特定人或者事件与作品中的人物与事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笔者以为,在法律上认定二者的牵连或者相同、相似性之存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特定人自己的认同,即特定的人认为作品中的人物是以自己为原型的或者与自己有牵连;(2)特定人的朋友、同事等熟悉其生活经历的人认定该作品中的人物是以特定人为原型或者与特定人存在牵连。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穷棒子王国》“是以特定人物王国藩为描写对象的。书中的人物殷大龙与现实生活中的王国藩的特点、所经历事件的主要情节相同”,也正好符合这两条要求,并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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