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发表了胡骥超等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公报1992年第2期)、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公报1993第1期),还发表了数个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这些案件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名誉权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有的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意见,有的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试验性的材料。有的案例虽然观点不尽正确和妥当(如关于死者名誉权的提法),但是提出这样的观点,通过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讨论,可以得到澄清。
觉得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名誉权案件,均为原告胜诉的案件,而没有一个被告胜诉的案件。这样给人造成一个片面的印象:似乎所有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只要原告起诉,均能胜诉,被告总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有不少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情况。如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名誉权案(稍后详述),就以原告败诉终结。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五位科学家名誉权纠纷案,也以原告败诉终结。这样的情况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加反映。
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数据统计表(附图)
(二)若干情况分析
北京市朝阳区是位于北京市东部的一个市区,在其辖区内有人民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等全国著名的报社,还有一些出版社、杂志社。由于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多数情况下总是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联系在一起,报刊、杂志等成为侵权作品的载体,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十多年来受理和审判的名誉权案件很多。我们选择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十多年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材料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1.受理情况
在民法通则实施的第一年即1987年,朝阳区人民法院未受理任何名誉权纠纷案件;1988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件;1989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3件;1990年受理名誉权案件1件;1991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件;1992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6件;1993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3件;1994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7件;1995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8件;1996年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3件。这种受理案件的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的重视情况是基本一致的。这从实证的角度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名誉权案件的审判,加强对名誉权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是有的放矢的,确实反映了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和适应了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2.审判结果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十多年来受理的名誉权纠纷的53个案件中,已经审结或者完成诉讼程序的有48件。在这48件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有4件;原告撤诉的有15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1件;调解结案的有10件;判决结案的有18件。在判决结案的18个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原告胜诉的有13件,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即原告败诉)有5件。
在上述案件结果中,大多数数据是正常的,但是如此高的撤诉率(35.4%)似乎不正常。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何,笔者未能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实际调查。从有关案件文件的记载来看,撤诉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或补偿)之后,取得原告的谅解而撤诉(如倪培璐等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名誉权纠纷案);(2)原告缺乏必要的证据而撤诉;(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经过认真的思考和准备,勿忙、草率起诉,最后不得不撤诉。后一种情况反映了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法律水平低下的问题。
3.当事人情况分析
在这53个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以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有37件;以法人作为原告的有13件;以公民和法人作为共同原告的有3件。在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有一个外籍原告;有著名演员;有前著名全国劳动模范。在这53个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告的有20件;以法人作为被告的有27件;以法人和公民作为共同被告的有6件。在以法人作为被告和以法人和公民作为共同被告的33个案件中,以新闻、出版和文化单位作为被告的有17件;以商业服务单位为被告的有11件,以律师事务所、策划公司、银行、制造厂、宾馆作为被告的各1件。
上述情况反映的原告构成不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殊性,但是被告构成却反映出极为明显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加害人往往是新闻出版和文化单位,以及从事商业服务的公司。前者往往出版某种报刊、杂志,这些报刊杂志是发表诽谤、侮辱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文章必要载体。离开了现代大众传播媒体,诽谤性事实难以广泛传播。此外,商业服务企业经常与顾客接触,直接的对话、安全监控与检查、讨价还价等活动,超过正常的限度和范围,就可能构成顾客名誉之侮辱、自由之侵害、隐私之侵犯。这样的被告构成情况向我们提示:规范大众传播媒介与商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