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案情与判决
被告魏锡林撰写《荷花女》小说发表于《今晚报》(连载,计56篇、约11万字),该小说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名誉的事实,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原告曾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登该小说但是受到拒绝。原告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体裁为小说,作者有权虚构,创作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荷花女》并未损害吉文贞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害原告及吉文贞的名誉权。吉文贞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侵害陈秀琴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成立,同时认为“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陈秀琴400元损失;侵权作品《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付印、出版发行。二审法院在确认侵害名誉权成立的前提下,认可了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
B.关于死者的名誉保护
该案的特殊之处有两个:一是对死者名誉的保护问题,二是小说的虚构与名誉权保护问题。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未提及死者的名誉保护问题。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般不主张对死者的名誉进行诽谤法上的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于死者名誉权采取有限救济。但是无论怎么说,也不能主张“死者的名誉权”或者说死者享有名誉权。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民事权利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才能享有的,而死者已经不再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再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死者的名誉权”问题。至于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安全是为了生者的利益。
C.小说虚构与名誉权保护
小说是否可以虚构若干情节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但是如果虚构的情节能够被合理地冠于特定人的头上,而且“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侵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说明的是,在天津市有关法院审理该案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尚未公布,但是法院还是较好地解决了这一个案中区别合理的小说虚构与名誉权侵害的关系问题。
3.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名誉权纠纷案
A.案情与判决
被告赵伟昌撰写《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称“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3000元,少一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文章投给《上海文化艺术报》,该报社在标题中删除徐良的姓名,在正文将徐良改为“老山英模”后发表该文。文章发表后,徐良认为“虽然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索价》一文事实严重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徐良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公开报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是要求赔偿因诉讼而产生的附带经济损失(律师费、交通、住宿费)。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根本未向晚会主办单位索价3000元,只是表示“给多少都无所谓,你们看着办”。法院认为,“被告赵伟昌对无事实依据的传闻,不作调查核实”,即撰写文章,报社也未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只是在稍作处理的基础上即发表。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败诉,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附带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原告不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法院予以准许。二审法院基本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对附带经济损失的数额计算进行了适当调整。
B.分析意见
该案给我们三点启示:(1)在新闻报道或者其他文章中,虽然不直接点出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如果其所描写的各种环境条件使得受害人成为唯一的或者有充分理由使人相信就是指的受害人的话(如受害人的同事、朋友等熟悉受害人生活的人能够认定文章所指的就是受害人),那么就应当认定文章所指的就是受害人。(2)并非任何名誉权侵害的案件,都要判决精神损害赔偿,这首先取决于受害人是否主张,其次是取决于受害人对其精神损害的举证和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往往有一个程式性的思维,即认为凡是侵害名誉权就必然存在精神损害,就必须赔偿精神损害,这无疑是不正确的。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首先而且主要是对受害人社会一般评价的降低,这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损害;其次才是可能的精神损害。(3)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原则上不存在直接的财产损失,但是可能出现附带的经济损失,如受害人为了进行精神的治疗或咨询等花费的费用、为了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费用等。对于附带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进行严格的举证和证明,如果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无此类标准的,应当依据一个诚实信用之人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可能和应该支出的费用标准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