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之一)
张新宝;康长庆
【关键词】名誉权案件;审理;情况;问题;对策
【全文】
本文将对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解剖揭示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参考国内外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境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近十年来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概述
由于我国司法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很难就我国近十年来全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系统的分析。在此,我们先介绍一些零星材料:从1988年到1992年,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纠纷的案件(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每年在2000多件到3000多;199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为2611件;1993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032件,审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2922件;1994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3543件。下面,我们试图通过另一些途径说明近十年来我国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趋势。
(一)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提及与重视
1.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地位
1985年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没有提及名誉权案件的审理情况。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提及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情况。郑天翔院长指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中。各级法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由于法治的逐步健全,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日益扩大,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新型案件逐渐增多。”报告要求总结审理有关名誉权案件等的经验。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了一些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新型案件,使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得以保护。”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民法通则实施几年来,公民、法人更加注意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案件3823件,比上年上升19.6%。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严格区分侵害名誉权与正当的舆论监督的界限,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依法审理著作权和名誉权案件。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案件11317件。”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二是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上升较大。诉讼主体的情况也发生变化,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有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许多名誉权案件直接与生产、科技、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去年全国法院共受理这类案件4760件,比上年上升26.56%;审结4650件,比上年上升29.09%。”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法院还审理了许多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案件。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满囤诉汪诚信等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汪诚信等5人撰写和发表署名文章,并未侵害邱满囤的名誉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通过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案件,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