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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3.從遍訪各國到選擇以日為師。清末派員前往世界各地,對歐、美、俄、日等國的專業和非專業的監獄制度改良考察多次,僅有明確文字記載的就有:1870年的王韜游歷英倫、法國等;1895年兵部郎中傅云龍赴日、美以及拉美參觀監獄;1876年李圭美國之行;同年,出使歐洲的郭嵩燾,赴歐途經香港,往訪監獄,參加萬國監獄會議;1890年薛福成出任英、法、意、比四國大使。在歐洲四年半的時間里,他所寫日記10萬余言,涉獄共3則;1890年清廷首次派員出席在俄國首都彼得堡召開的第四屆萬國監獄會議;1893年受地方資助出洋的黃慶澄在日游歷期間亦曾訪問司法省;1906年戴鴻慈參觀刑制史上著名的美國愛爾米拉機構,并參觀歐洲監獄;同年,董康在日本考察監獄;又同年,法部郎中韓兆蕃在日本考察了11所監獄;1910年,第八屆萬國監獄會議在華盛頓召開,清大理院奏派金紹城、李芳為專員、王樹榮為隨員,法部奏派許世英、徐謙為專員等分途與會,并考察歐土各國監獄及審判制度,此為近世中國正式組團參與大會之始。值得一提的是,后來任民國監獄司長的王元增,那時自費隨許、徐考察俄、奧、德、意、瑞士、法、比、荷、英等各國獄制。1905年,沈家本和伍廷芳上書朝廷,指出“日本欲改革之初,屢屢遣人至法、英、德,使調查各國之實情,采取西歐法界之精里,遂達成法典之編成”[174]。及至后來的《大清監獄律草案》,“是以西方和日本監獄法為藍本制定的”[175]。從現在可以得到的資料看,當時的清廷以日為師,是有極其深刻地考慮:一是,明治維新以來的日本逐步壯大,已經成為東亞強國。二是,日本改良的成功,也是仿效的歐洲國家。在劉坤一、張之洞的奏折里,就有“日本之學制惟仿效及攝取西歐諸國者”[176]。張氏在《勸學篇》里還例證說:“日本,小國耳,何興之暴也?伊藤、山縣、陸奧諸人,皆二十年前出洋之學生也,憤其國為西洋所脅,率其徒百余人分詣德、法、英諸國,或學政治工商、或學水陸兵法,學成而歸,用為將相,政事一變,雄視東方。”[177]三是,日本與中國有諸多相同之處,學習日本國家便利,“中日兩國,政教同、文字同、民俗習尚同,借鑒而觀,正可無庸疑慮也”[178]。在劉、張的奏折里,“游學亦以留學日本最具效果”[179]。四是,日本亦有強項。“其中建筑精審,勸懲得宜,久為泰西所稱頌”[180]。可見,選擇日本作為范本,是有審慎的思考的。另據高艷的考證,除此之外,在清末赴日考察的團隊還有多個。[181]并且在日本法政大學速成科為清末監獄改良提供的儲備人才,到了1908年已達1000余人。[182]


  

  4.從擬定《大清監獄律草案》到模范監獄創建。監獄制度的摹本一旦選定,就大步伐地開展了多方面的監獄改良活動,由此推動了中國監獄由傳統向近現代的轉型。


  

  一是對現代監獄理念的接受。在監獄改革的進程里,現代監獄理念的輸入和接受,是前提性的和先導性的。在清末直至當下的監獄改革的歷史里,不斷證明了這樣一個鐵的規律性。在現存的監獄史料里,我們清晰地看到了清末有識之士對西方現代理念的認同,如對犯罪的認識、對監獄在刑事司法領域并由此對社會發展文明進程的影響的一系列的思想等的變革性、顛覆性的思想,為他們竭力推動監獄改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理念基礎和理論支撐。如在中國較早的翻譯的小河滋次郎的《監獄學》里,我們就發現了如此準確的記載:罪犯的犯罪,“或因無生計,或苦無道德,既入監獄之中,必使平日所缺之生計道德皆為加增,異日可以自立,乃為完善。故欲減少犯人,必先改良社會,欲改良社會,刑法之必改良明矣”[183]。監獄改良的目的,“古時使之受苦,今則使之遷善。古時屏之遠方,今則觀其后效。犯人亦人也”[184]。在對犯罪的原因上,其觀點同樣讓現在的我們倍感認同和贊賞——“人生斯世,安能無一事之錯。因一事之錯,遂毀其終身,未免太苛。且犯法者人也。犯法者固有錯矣,定法者豈能保其毫無錯乎”[185]。當然,在中國清末以前的傳統刑罰里,監獄更多的是承擔對未決犯的監管,而更多的刑罰實現方式是罰款、鞭笞、貶為家奴、流放和死刑。所謂“監禁刑罰不是法律承認的一種刑罰方式”[186]。而清末的政治危機,尤其是“治外法權”的出現,讓清政府感到了包括監獄制度在內的社會改良必要。所以,“監獄改良隨著一種激進的政治秩序新思潮的出現,成為政府優先需要堅決的問題”[187]。很多學者的意圖是“為了從外國獲得道德平等和公平待遇”[188]。思想家康有為、嚴復等也是推進改良的積極倡導者。如嚴復在出版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的注釋本中,就主張“把國家富強和刑罰改良緊密結合起來,他指責在刑訊時‘殘酷無人理’的做法,贊美教化基礎上的現代監獄制度的優越性”[189]。沈家本對西方的法律制度倍加推崇,他“把感化原則(公元前221年之前占據支配地位)和現代監獄自新理論(犯人可以在其中改過自新的學校)結合起來”[190]。當然前文敘述里的赴外國考察監獄制度的人士,幾乎都無一例外地表現出對當時外國的監獄制度的欣賞和對中國監獄制度進行改良的強烈愿望。“監獄應由一個懲罰之地變為‘改惡從善’的感化之地”。[191]沈家本還言,“監獄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192]沈氏“將監獄改良置于一個‘國際競爭’的發展結構中,在這一結構下,一個國家的刑罰制度被認為是反映該國文明或野蠻的程度的尺度”[193]。他還認為,“新式監獄應在最先進的國際標準下建立起來。”[194]“最好的監獄規制是能夠被所有管理層所接受的外國起草的監獄文件匯編。”[195]以現在的眼光來審視,當時沈氏的努力確是卓有成效和富有戰略思維的。


  

  當然,現代監獄理念更大范圍的傳播,是從1906年底清廷聘任日本岡田朝太郎等3人來中國,在京師法律學堂掌教刑律開始。小河滋次郎于1908年5月13日抵京后任獄務顧問,并在附設法律學堂監獄學專科講席[196],更是在中國廣泛地傳播監獄知識,將先進的監獄制度思想進一步擴散開來,為后來的監獄改良奠定了初步的思想認識和理念基礎。同時,清廷還任用留日的學者參與了監獄改良活動,以日為師的格局基本形成。但“更因地理、文字之故,多假道日本學取西法,因而其所效尤的西制,就不免有所折扣”[197]。


  

  二是對模范監獄的創建。1907年清政府批準了對建立模范監獄的法令,創建模范監獄是以日為師的具體承載者,具有樣本的意義。從劉、張奏折開始,全國范圍內的創建拉開了序幕。盡管由于當時的清廷財力不足,使創建活動延遲和大打折扣,但是創建的要求一直是明確的,創建的活動也是持續不斷的。據統計,在1905年到1908年,湖北和奉天建成了模范監獄。之后,直隸、廣西、江蘇等地也先后建成了模范監獄。[198]


  

  在模范監獄的創建中,對現代監獄建筑的參照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一般意義上說,監獄建筑這是監獄建設的一個問題,甚至到目前為止,國人對監獄建筑的認識也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清末的監獄建筑“卑污草率”[199],即使是新中國監獄建設時期,由于當時中國的經濟處于崩潰的邊緣,監獄建筑也只具備遮風避雨的功能。其實在監獄學看來,監獄建筑絕非小事,更不是可隨意而為、率性而作的,這不僅關乎安全,更關乎文明和人道。因此,創建模范監獄,首要的問題就是對監獄建筑的徹底重建。劉、張在《江楚會奏》里,不僅指出,當時的監獄“狹隘污穢”,“等之于地獄”,更提出對監獄要“大加改修。地面務須寬敞。屋宇務須整潔”[200]。沈家本在《奏請實行改良監獄折》里,在力陳監獄之于國家的重要性之后,他提出的四個問題里,第一個問題就是“改建新式監獄”。沈氏對法蘭西、比利時的監獄倍加贊許,“壯麗幾宮闕”[201]。監獄學家孫雄在其《監獄學》一書中對清末的監獄建筑進行評價時,對監獄建筑的態度就十分明了:“改良監獄,以改良建筑為根本問題”[202]。1906年,法部郎中韓兆蕃呈請赴日考察監獄,獲準后先于江浙一帶考察中國獄政及在華西獄狀況,后赴日本東京、橫濱等地,考察監獄11所,歸國后編成《考查監獄記》一書,190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全書分內編、外編和附編3部分。內編主要收錄中國江浙、上海各地的傳統舊牢與西式新獄的考察報告及照片、圖影和建筑圖式20幀;外編收錄了考察日本11所監獄的記錄及各獄建筑圖式。[203]1913年1月16日,司法部以訓令第13號,發布統一監獄建筑法圖9張,分為監獄地盤圖、監獄大門圖、事務樓正面圖、監獄橫斷面圖、夜分房外面圖、晝夜分房外面圖、雜居房外面圖等。[204]如京師的模范監獄在1907年籌建到1911年竣工,其建筑布局、設計,就是由日本人小河氏設計的。據小河氏的記載,“於北京建筑監獄,稱之為模范監獄,由余設計,依余圖建筑,約兩年可望落成”[205]。南海縣也建了“一座宏偉高大、設施完備、仿照日本樣式,并有了高臺和高墻的模范監獄”[206]。


  

  三是對監獄法律的擬定。清政府在1902年決定修訂法律館,由沈家本主持包括監獄法在內的法學著作的翻譯,如翻譯了日本的監獄法、比利時的監獄法和意大利等國的監獄法。同時擬訂監獄法律規章多部,如《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章程》、《監獄改良試辦章程》等,其中《大清監獄律草案》最具代表意義,是“最大限度地采納了西方各國其時先進的行刑思想和制度,是一部同步于當時行刑先進國家行列的法律”[207]。直接影響到了中國后來的監獄制度的形成。《大清監獄律草案》在1910年上奏審查,由此而完成了中國近代監獄制度的初步設計,即使以現在的眼光來審視,也很具有借鑒和參考的價值。這里,必須特別提到的是日本杰出的監獄學家小河滋次郎,小河氏不僅參與了日本的監獄立法,對中國監獄立法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監獄學術的興起。關于監獄學的學術著作,從現有資料來看,只有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獄考》。至于人們經常提到的趙舒翹的《提牢備考》,其內容是“收集清朝建政以來的監獄規則、監獄條例和有關事務的管理章程”[208],還算不上監獄學的著作。相比較,“歐洲各國,監獄為專門之學,設立萬國監獄協會,窮年研究,精益求精,方進未已”[209],“是監獄之職務極為繁難,監獄之學問極為精密,監獄之良否影響于國家人民者至深且遠,監獄之優劣關系于世界評議者至重且巨”[210]。其實的監獄學起步當在這里開始。而“監獄學發展的最關鍵因素是在日本的中國留學生和在中國的日本司法專家”[211]。所以,1905年劉蕃出版的《監獄學》的演講稿[212]、同年兩名中國留日學生的《監獄學手冊》、賀國昌、蕭仲祁的《監獄學》[213]以及1911年熊元翰的《監獄學》[214]都深受小河氏的影響,尤其是劉蕃《監獄學》在其扉頁上,就注明了“日本小河滋次郎講述”的字樣。而賀國昌、蕭仲祁的《監獄學》在其書稿的扉頁寫明“小河滋次郎口授”字樣。可見,在小河氏沒有來中國之前,其監獄學思想,就深深影響了當時留日學生甚至是中國社會。如郭明先生所言,“由于監獄改良的需要,西方監獄學的理論和實務知識經由日本被迅速介紹至國內。”[215]“1901年至1911年作為中國現代監獄學的出生期,其重要的學史意義就在于,由于它選擇了以日本為主要渠道對于西方監獄學全面移植的特定路徑,因此,它最初所嫁接繼受的經日本化的監獄學知識學類型,對于1912年以后的民國監獄學乃至1949年之后的臺灣地區監獄學價值趨向、研究方法、知識體系和話語特點等等,均構成了基礎性的和模塑性的深遠影響。”[216]另據郭明先生的梳理,沈家本關于監獄的著作就有7部(篇)。


  

  清末以來的改良監獄以及由此引發的監獄改革,對后世的監獄制度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清末的半吊子修律瓦解了舊刑制獄制,不僅在中國獄制史上為舊時代畫上了句號,而且為新時代大門的轟然開啟作了必要的鋪墊。我國三千年的獄制,從此開始走出中世紀”[217]。更重要的是,為監獄改革開啟了永遠無法關閉的大門。


  

  (三)民國政府以承襲為主的監獄改革


  

  民國時期的監獄改革進程在清末的基礎上,呈現繼續加快的趨勢,盡管其間軍閥混戰、社會動亂深刻地影響監獄制度的近現代化進程,但從總的情形來判斷,民國監獄制度基本是按照清末所提的西方的設計標準來運行的。


  

  1.法律對全球化的引進


  

  如前所述,清末的格局是因襲了日本的模式。以手頭的歷史資料的分析和判斷,基本可以確定的是,民國政府在監獄法律、管理問題上大體承襲了清末的格局。“1913年12月,在小河滋次郎準備的草案基礎上,司法部制定和公布了監獄規則,其內容包括15章100多條。監獄法采納了現代監獄管理學原則……承襲清代的做法,男犯與女犯放開關押……此后,國民黨對這些監獄的法律條例作了少量的修改和許多增加,一直使用到1949年。”[218]《大清監獄律草案》“盡管因故沒有正式頒行,但卻為后來者——無論是1913年的《中華民國監獄規則》,還是1946年的《監獄行刑法》所直接或間接繼承”[219]。當然,還包括1928年的《監獄規則》。也有專家認為,上述的監獄法律、規則“基本上是《草案》的翻版”[220]。民國監獄學家孫雄在其《監獄學》里,也明確評價說,“惟民國二年頒布之《監獄規則》,即就小河氏之原案酌加刪改而成者。其后各監獄學校監獄法課程,亦多以此項草案惟教授藍本”[221]。趙琛在《監獄學》里也曾經清楚地表明了《大清監獄律草案》的影響:“逮后民國二年十二月頒布的監獄規則共一○二條,就是根據小河原案,酌加刪改,而存大綱的。”[222]今人的研究也大致如此。《草案》“體例結構和條文內容上,在最大限度地采納了西方各國其時先進的行刑思想和制度,是一部同步于當時行刑先進國家行列的法律”[223]。其關于監獄規則的內容,即使用現代理念來審視,也有不少可資借鑒之處。


  

  2.按照國際樣本對監獄管理的持續跟進


  

  清朝統治被推翻后,民國初年的政府對司法相當重視,袁世凱“還授權對監獄進行大刀闊斧的改良”[224]。1911年司法部的監獄司取代清末的法部的典獄司。在法律上如此,在行政管理上亦如此。這不僅是由于此后的監獄管理高層具有了赴日留學的經歷,此外,也參加了多次的國家間的交流和考察。如1912年任司法總長的許世英,在1910年就參加過在華盛頓舉行的萬國監獄會議。據認為,他的就任是“表明政府致力于建立一個現代司法制度,同時實行監獄改良的決心”[225]。到1918年有38個模范監獄完成了改良,而1913年出臺的監獄規則,其基礎就是小河氏的監獄律草案。1912年-1914年間任職于國民政府司法部高層的田荊華,就出訪過日本。繼任者王文豹在日本接受訓練,在1924年兼屬司法部次長。王元增是中國監獄史上一個重要的人物,他先后任京師第一監獄的典獄長,后任監獄司司長。他1906年畢業于日本,在清末赴各界各地考察監獄制度。“他深受小河滋次郎和約翰·霍華德的影響”,認同歐洲訓練員工的方法,聲稱“保護人權”是典獄長的主要責任。[226]為此,他進行了一系列的監獄改良。一些監獄長,也有到日本或者參加國際監獄會議的經歷。另據記載,在民國期間,日本依然是中國與法律交流最多的國家。1928年獲得司法行政部長任命的是巴黎大學的法學博士嚴景耀,1926年在王元增的支持下,他化妝成犯人,對北京第一監獄的犯人作了一次“田野調查”。他認為,犯罪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1930年,嚴景耀代表中國參加了第10屆國際監獄會議,并游歷了蘇聯、法國和英國。他曾在上海的華德路監獄(今提籃橋監獄)獲得了一份看管少年犯的工作。具有先后兩次入獄背景的羅文干,早年就獲得了牛津大學的法學碩士,1932年擔任司法行政部長。司法院副院長覃振在1934年夏天對英、法、美等歐美國家進行了考察。同時,后來對民國監獄改良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和很多監獄學家,也都有留學國外的經歷,如居正畢業于東京法政大學、王用賓曾經在日本學習、謝冠生獲法國法律博士等。


  

  根據荷蘭著名學者馮客的研究,“隨著晚清最后幾年里許多其他機構的建立,從晚清到1949年共產黨取得勝利期間,許多負責監獄改良的行政機構具有明顯的延續性。……上一代帝國時代改良家的理想,包括強調監獄改良的潛力,在省會城市和通商口岸建造模范監獄,以全球的標準作為制定監獄規則的依據,建造扇形和十字形的監獄,內有單人間和多人間囚室和編錄犯人資料等,都由袁世凱政府(1912-1916)、歷屆北洋政府(1916-1927)和國民政府(1927-1949)加以推行”[227]。事實上,從清末改制至民國的第二個十年止,各類實行西制的監獄居然已有80余座,西化的程度從建筑樣式直至各項獄制,從法典形式到日常話語。20世紀30年代,奉天新監獄的新建是由英國設計工程公司Soup Young設計的。[228]如奉天第九監獄被設計為最高標準,奉天在1923年建造第十二監獄,他的主要建筑是一個中心塔,三個分散的牢房。很顯然,這樣的建筑設計參取的西式標準。孫雄在《監獄學》里,就介紹了監獄的選址、環境、交通和國際化標準的一覽表以及監房、盥洗室、浴室、病房等功能室的尺寸大小。在具體的建筑中,包括空氣流量、節儉、每個人的容積以及構造、防火等等都有基本的考慮。當時“大約有12種設計方案在國際上較為普遍……在這些國際系統化的形式當中,中國只采納了其中的一部分”[229]。安徽第二監獄就是十字形的設計,北京第一監獄是扇面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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