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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當然,在過去的傳統監獄理念和實踐里,監獄曾經長期把罪犯作為實現社會報復的對象,以為這樣才能體現正義。就如同,在中世紀人們把在公開的廣場執行嚴酷的死刑當作社會正義的儀式那樣。盡管那種“極刑是一種延續生命痛苦的藝術,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細劇烈的痛苦‘。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藝術為基礎的”[67]。


  

  福柯在另外一篇文章里,還把法國的阿蒂加監獄比喻為一個巨型的張著大口的機器,而罪犯是原料,監獄工作就是將“原料”粉碎,加工成“產品”。[68]無獨有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納粹政府為了使即將發動的戰爭合法化,于1933年提交國會討論《消除人民共和國家痛苦法》,并強行通過了該法律。后來,“納粹政權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該法律,相繼頒布并實施了一系列以侵犯人權為內容的法律”[69]。這一合法的形式很好地掩蓋了其殺戮猶太人的罪惡目的,這更加有力地證明了絕對的工具理性是可怕的和缺乏人道的。在納粹的奧斯維辛集中營,“是現代工廠體系的一個延伸。不同于生產商品的是,這里的原料是人,而最終產品是死亡,因此,每天都有那么多單位量被仔細標注在管理者的生產表上。而煙囪,這個現代工廠體系的象征,則將焚化人體的軀體產生的濃煙滾滾排出。現代歐洲布局精密的鐵路網,則源源不斷向工廠輸送著新的’原料‘”[70]。


  

  監獄工具理性里,我們還時常看到這樣的景象:“’壞人‘也是完全可能被冤枉的,而且正由于被認為是’壞人‘或確定為’壞人‘,所以其受到冤枉往往變成被忽視的、難以洗刷的冤屈。”[71]當然,這樣的冤枉并不必然是發生于監獄警察身上,而是在中國傳統文化里特有的現象。因此,“一個文明的社會應當保有理性的寬容,專制和封閉的社會則充斥復仇心態。……我們應當從現代司法理念所蘊含的價值出發,設計合理的制度和程序,給’壞人‘一個公正”[72],確保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康德指出:“無論是對你自己或者對別的人,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絕不只當作工具”[73]。然而,工具理性在警察的觀念里具有深厚的影響。最普遍的觀念是為社會改造罪犯。其實,這個看似絕對正確的觀念把罪犯放到了手段和工具的邏輯里。我們知道人是目的,人是一切價值的價值。沒有了人,任何的價值都被降低,而以人為工具的價值,不具有正當性。所以,改造罪犯使他們“止于自由”,這才是最大的和最根本的目的。因為,撇開為了罪犯的目的,無論是效率,還是秩序,無論是法治,還是權利,無論是正義,還是平等,都會大打折扣。在現實工作中,都會可能以管理的名義,以安全的名義,以社會需要的名義來剝奪和懲罰罪犯。當然,在當下,監獄的行刑確實體現了工具理性的價值,如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同時形成其健康人格。但是,對待罪犯的人權的尊重所體現的價值,即對待罪犯的正義性,已經超出了工具價值的蘊涵,上升成為一種理性價值。


  

  (二)監獄價值理性


  

  監獄的價值理性當然來源于法律的價值理性甚至于人類社會的價值理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監獄,就不僅體現為一種工具理性:即監獄要準確地執行刑罰,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希望和期待罪犯刑滿釋放后成為守法公民,這是他們作為個體能融入社會和實現個人發展的基本條件和基礎。


  

  也就是說,如果改造和矯正罪犯的一系列活動是以完成監獄對罪犯的管理、保證監獄的平安為目的,僅僅把罪犯作為管理對象,那是工具目的;如果監獄以罪犯“止于自由”為目的,這深刻地體現了監獄的價值理性。“如果脫離了目標,手段就迷失了方向,失去了意義,甚至會導致一定的目標和目的服務服從于一定的手段。”[74]因此,監獄的“產生、存在和發展,都是以犯人為核心的,犯人是監獄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75]。“監獄人道,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這是監獄價值系統中最基礎的東西,是監獄存在發展的價值起點,因此,人道之上并不存在一個更為基礎的目的。人道不是工具意義上的手段,它本身就是對監獄最起碼的要求。”[76]


  

  在價值理性里,同樣無法回避的一個重要的概念,那就是正義問題。在一般的意義上,我們很好理解公平正義。一如羅爾斯所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方式。”[77]


  

  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要素,沒有正義,顯然不可能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當然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而只能是一個專制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共同的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78]“公平正義,是衡量法治實現程度的重要標尺。”[79]公平正義的基本內涵是:合理合法、平等對待、及時高效、程序公正。[80]“正義本身包含了對罪犯權利的支持與保護。”[81]我國杰出的法學家陳興良教授在論述刑法的價值時,把“將犯人當作人,尊重犯人人格,維護犯人的合法正當的權利”,當作其正義的重要要求。[82]


  

  也許,人們最通常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幾乎沒有任何的異議,而對監獄的罪犯提出公平正義,就會感到不可思議。人們可能只對一般公民提出公平正義,只認識到對罪犯的犯罪行為施以刑罰是公平正義。其實,對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和矯治等一系列監獄活動,同樣有一個公平正義問題。顯然,這是傳統文化所缺乏的一個視角。


  

  對于罪犯的正義問題,其邏輯起點在于公平正義適應于每一個人。這也是以人為本的應有之義。毫無疑問,罪犯屬于該范疇。此外,其邏輯起點更在于,罪犯的犯罪原本就不是僅僅來自于罪犯自身內部。換句話說,罪犯的犯罪的原因同樣是外因內因相互作用的結果。刑罰追究他的犯罪責任無疑是必要的,這代表了社會正義。但是,我們在犯罪學的視野里,分明看到了罪犯的犯罪不是單一的因素,更不是單一的主觀因素。問題在于社會轉型期以及發展期,所帶來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以及管理失范、規則沖突、人文式微等因素的誘導、誘發。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把罪犯犯罪的原因全部歸咎于罪犯個人。即使是犯罪的原因全部歸咎于罪犯自身,監獄存在的價值,也不僅僅當作替代社會報復的工具,而是把他們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里的改造當然包括了懲罰的基礎和目的,但是更主要的是引領和引導,不能把罪犯當成絕對的敵人進行階級斗爭。所以,“在非刑罰化思想的影響下,人們致力于組織對監禁的替代方法。在正在進行的刑法改革運動中,這種限制自由或限制權利的措施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刑法的人道化已經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并且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83]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理性下,監獄的價值理性是顯而易見的。即在實現懲罰的過程中,以罪犯的“止于自由”和未來發展為導向,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髓。所謂正義,在我們過去的知識和視野里,就是體現對犯罪的仇恨,對犯罪行為的打擊。感情上越仇視,打擊的越無情,就是越體現正義;在監獄機關,對罪犯越懲罰、越專政,就越表明我們越正義。在當下,公平正義對我們有了新的要求。懲罰罪犯是正義,改造罪犯也是正義,而且是更高要求上的正義;剝奪、限制罪犯的自由是正義,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權也是正義,而且是更深意義上的正義。在現階段,犯罪具有不可避免性,我們要深刻認識清楚犯罪人(包括重新犯罪人)在其中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在此基礎上,監獄機關要用正義的理念、眼光、思維、態度檢討在管理罪犯中、在教育罪犯中、在刑罰執行中距正義的尺度。罪犯可恨,監獄要懲罰他,但我們不能超越正義的尺度;改造罪犯,我們同樣不能背離正義的尺度。監獄的一切工作需要法律規范,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建構,尤其要體現正義的精髓。[84]


  

  因而,監獄價值理性的意義在于以人為本,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人是目的,罪犯也是目的;人,不是手段,罪犯也不是手段。“囚犯的權利,其實就是公民的權利,因而一樣的神圣。”“保障囚犯的權利是法治社會的要義”,也是推進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邏輯。[85]為了每一個罪犯,把每一個罪犯改造好,既滿足了罪犯,也滿足了社會。這兩個目的是高度一致的,沒有任何的沖突和不協調性。也許有論者認為,既然二者是高度一致的,為了社會,不同樣為了罪犯嗎?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只有為罪犯的目的,才能真正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來設定對罪犯的管理,才能制定以罪犯為目的的法律和制度。以同樣的普法為例,基本的目的是普及法律。在早期普法里,是以公民的守法為價值取向,其基本的理論支撐是便于政府的社會管理;而當下的普法里,采納了法學家的建議,以公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為價值取向。盡管二者的目的相同,而價值取向不同,從根本上體現出了是不是“以人為本”的分野。


  

  (三)監獄理性與人文關懷


  

  “理性獨立于傳統和權威,是真、善、美以及政治進步的最終世俗檢驗尺度”,“人生的意義,因此即是運用理性,來掌握真理,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重構人類社會”。[86]自從文藝復興以來,尤其是經過了被稱之為“啟蒙世紀”的18世紀以來,人們越來越感受到了理性的光輝和理性的力量,成為人們“把握真理的一種能力和方法”[87]。


  

  以進化論的觀點看,監獄的出現以及漫長的發展都深刻表明了一點,那就是監獄是理性的產物。從起初的報復、報應到后來的威懾、康復、教育及至于當下中國監獄由政治上的專政工具到“刑罰執行機關”,這作為一個監獄發展的脈絡,再清楚不過地告訴我們監獄作為國家機器,它的功能和價值在經歷著深刻地變革。這無疑也說明理性也在進化之中,具有歷史性和發展性,由對罪犯的單純地懲罰轉向懲罰與矯正相結合,是一種對先前認識的理性。同樣在上個世紀,引爆了監獄功能的“馬丁森炸彈”,人們在對監獄矯正功能反思的基礎上回潮的新懲罰主義,同樣是理性的折返。可見,思維單純的理性是難以在紛繁復雜的現實世界里存在的。理性的價值在于對未來社會發展的引領和對科學規律的切實把握。因而,在這個意義上說,把握理性其實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文化的真正單位是制度,只有制度才可使文化持續地發展成為可能和必然。罪犯既是監獄文化的享有者、消費者,同時也是文化的參與者和制造者。當然,罪犯與文化中間,必須有警察的關聯參與和積極引導,就如同當下的社會價值文化,必須由強有力地正面的引導一樣。沒有警察,沒有監獄規制,就如同期望罪犯自身可以自己改造自己,監獄的功能喪失一樣,在現階段幾乎是不可能的。


  

  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對社會學的研究提出過著名的理解社會學理論。他認為,社會中的集體構造(如政府、會社、股份公司等)只不過是特殊行動的組織模式和結果,個體才是這些特殊行動唯一的承載者;因而個體的特殊行動是理解社會學最基本的分析單位,是使社會學成為一門科學的建設性要素。[88]以此而言,顯然,關于監獄文化的主體和差異問題,也要求對罪犯要作為一個個的個體來認識和研究,以此獲得關于文化建設功能的根本性的提高。換句監獄學上的通用語言來說,就是要按照每一個罪犯的個性、氣質、素質、基礎甚至犯罪動因、犯罪實施、犯罪生長和在監獄、刑罰的感受來具體確定每個罪犯的文化關聯、文化功能、文化影響、文化延展、文化擴散和文化滲透。


  

  “尊重個體、發展個體、解放個體,是人文的最基本的原則與要素,放開眼界,尊重、平等、信任、合作和分享的精神,才是復興之路或是目的。”[89]監獄文化作為人文科學的重要內容,是以改造人、矯正人、矯治人、教育人為最終目標和旨趣的。尤其是在倡導以人為本理念的當代,關注特別需要關注的罪犯,借此探索罪犯的心靈,走向人性的深處,診治社會弊端,尋求人類文化之根,并進一步提升到主體論的層面,實現人文關懷,從而具有了理性的意義。


  

  有學者認為,人文關懷包含三重含義:“一是對人的生存狀況的關注;二是對人的尊嚴和符合人性的倫理關懷;三是對人類解放和自由的追求。”[90]而新中國改造戰犯就有了成功的實踐。對戰犯“有所希望、有所幫助、用心施教,善教善導;在改造工作每個階段、每個環節,都滲透了這種人文關懷,形成系統而強大的感召力和潛移默化的影響力。”[91]亦如英國學者威廉·葛德文所言,這種基于正義的教化力量也應以接受為前提,“他們的服從必須是內心的服從,而不是一種奴隸式的服從”[92]。


  

  從監獄的實踐看,甚至放大到整個中國的文化層面看,文化關懷其實取決于人們的理性。理性是現代的,那么現代的關懷也就會水到渠成;相反,如果理念是傳統的,甚至是僵化的,那么人文關懷幾乎就無法實現。


  

  其實,我們已經很清楚地看到了,在罪犯群體里,那種“物欲癥”的泛濫和人文精神的失落:那種貪婪,那種自私,那種對信仰的不屑一顧,那種對責任的蔑視,那種對友誼的冷漠,都是工具理性對價值理性的壓抑和強迫。而人性的弱點,在罪犯的身上表現得幾乎淋漓盡致,那種物欲帶給他們的安逸和快樂,同樣驅趕走了他們的遠大理想和人生價值,這正是監獄人文關懷的理由和責任。“以人的本性,人生的意義去追問人的行為的終極價值。”[93]要重塑罪犯的精神,喚回人性的回歸和良知的再現。正如黑格爾所言:“人既然是精神,則他必須而且應該自視為配得上最高尚的東西,切不可低估或小視他本身精神的偉大和力量。人有了這樣的信心,沒有什么東西會堅硬頑固到不對他展開。”[94]


  

  當然,無論是監獄,還是整個社會,人文關懷的興起都是一個艱難的道路,只是我們應該看到的是,除了這條路,我們別無選擇。


  

  三、監獄文化的現代性解讀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構進程里,監獄文化的現代化正在如火如荼地展開。審視傳統文化視野里的所謂“沙漠”標簽和深刻把握監獄文化的現代化命題是十分重要的。


  

  (一)監獄文化的“沙漠”標簽


  

  如果說監獄是文化的產物,并且隨著社會文化的發展而不斷進步,那么,就不能說監獄沒有文化。但是在一般公眾看來,監獄其實就是一個“文化的沙漠”、“文化的孤島”,其含義是監獄缺少文化。在那里關押的罪犯缺乏文化,在那里工作的警察,文化的素養同樣不足。所以,警察在社會公眾的傳統印象里,只會打罵體罰罪犯,只會向罪犯要好處。而社會公眾對罪犯在監獄里服刑,讓他吃苦、讓他接受體罰、讓他從此懼怕監獄,已經成為一種潛在的和預設的“待遇”。以至于一些人,參觀了具備現代化氣息的監獄后,感到不可思議、不可理解,也不能接受。而極個別的罪犯在監獄服刑后,也感到在監獄衣食無憂,所以刑滿時也不愿意離開監獄。這種現象,又客觀上導致了社會公眾對監獄的誤解,甚至得出“監獄的條件好,人們更愿意到監獄服刑”這樣的荒唐結論。當然,對待監獄的不友好、不客觀和不認同,這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人們總是出于對罪犯的蔑視和偏見,無法讓罪犯接受和社會公眾一般水平和條件,更無法接受稍微高于社會公眾的水平和條件。


  

  這樣的處境當然與中國的文化傳統有關,同時也與監獄機關長期不重視宣傳有關,更與監獄機關長期以來忽視文化建設有關。所以,人們單憑傳統文化的小說、影視里來認識監獄、走進監獄和定位監獄。在這樣的情景下,社會公眾對監獄視為隱晦之地;對罪犯惟恐避之不及,生怕沾染上不祥之氣;對監獄警察也視為社會末流,視為“三類警察”,不愿與之為伍。更加之新中國成立之后的監獄建設、規劃、選址都以遠離城市甚至于鄉鎮交通、信息閉塞的山區、灘涂、湖蕩,以至于監獄建筑更多的是蘆棚、土坯以及畫地為牢;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監獄的自我封閉。在傳統保密觀影響下,監獄長期與社會缺乏足夠的溝通,社會與監獄長期保持距離,以至于形成了自循環的密閉系統,人們在對監獄神秘化的同時,監獄幾乎成為了“文化的孤島”、“文化的沙漠”。所以人們對監獄不了解、不認識甚至產生偏見,就是很正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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