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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這個問題如果從更廣闊和深遠的社會發展角度考察,就更顯迫切。市場經濟不只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同時它肯定也是一個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革命的學說,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管理國家的社會和經濟事物的國家政治問題。監獄行刑機關在經濟建設的社會條件下,不僅其政治上的國家機器和法律上的刑事機構的性質沒有絲毫改變,反而其專政和行刑的職能必須得到相應的加強,為市場經濟服務,完成自己的任務。那種認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社會,監獄也應當投身市場經濟海洋的論點和作法,不僅在思想方法上是形而上學的庸俗和膚淺,甚至簡直就是一種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國家政權建設理論的無知和曲解。走得越是遙遠損失越加慘重。面對21世紀的門坎,一種悲凄的呻吟已在隱約繚繞:救救監獄,還她本來面目吧!


  

  第三,在上述體制基礎上進行的監獄立法,盡管具有基本的刑事執行法、行刑法的地位與作用,但同樣因其實非全部刑事執行法或行刑法而無法取得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平行、銜接、統一的基本刑事部門法的地位,因而從我國的法律體系出發影響了行刑法的效力。《監獄法》頒布實施四年來的實踐情況也證明了這一點,監獄法成了“監獄的法”和“管監獄的法”。而從立法上、司法上和理論上,在《監獄法》和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相繼配套頒布實施的條件下,尚難見到這種情形發生改變的跡象和理由。最根本的問題還在于這并沒有被人們自覺視為一個問題,一種慣性把監獄和行刑按照陳舊的軌跡向前推行著,推行著……


  

  第三,除了與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相關方面的表現,即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平等、銜接、配套、一致的關系之外,還有一個《監獄法》的調整范圍問題。這既是一個立法問題,也是一個司法實踐問題。從《監獄法》產生的過程看,在提交1994年10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草案)的“附則”中,有非在監獄執行的自由刑比照《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的規范,而在2 個月后審議通過的法典中此款則被刪掉。在此姑且不論其原因何在、科學與否,結果是在根本的調整對象方面,《監獄法》不僅是不完整的行刑法、刑事執行法,甚至也是不完整的自由刑和徒刑執行法,而監獄執行徒刑之外的自由刑的執行又處于何種法律的實際調整之中,抑或任其處于“無法狀態”,閑置一塊法治上的“自留地”。有人在正進行的《監獄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補救性”措施中,企圖再度努力,填補這塊立法上的空白,但是到目前為止,這至少有兩點難以逾越的矛盾與障礙:一是從立法權限和立法技術上講,如果效力和規格更高的《監獄法》都不能實行相應的調整,那么,作為該法典的《實施條例》又依據何種科學或神靈的力量能夠如愿以償呢!二是從現實角度講,倘若奇跡果真出現,那么,這種《實施條例》是否全無立法擴張之嫌,而這種擴張不論正確、必要與否,是否又是來自法治,如果事實給予了否定的回答,那么,又是否可以進行這種搗毀法治的立法,如此等等。選擇是艱難的,更艱難的在于進行這種選擇卻又是必須的。長遠而言,進行與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相協調一致的刑事執行法或刑罰執行法,至少應當是可供考慮的選擇之一。我們需要冷靜地思考:“權宜”立法、“應時”立法給自己帶來的,除了一時便利和不完全的“法治”之外,更多的還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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