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互联网法治的综合构想
至2003年7月,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6800万人,网站达到473900个,[7]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互联网国家。现在,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电子交易、查询资料、网上购物、远程教学、订购机票等等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互联网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互联网的规制才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很多不同于传统传输工具的特点,互联网空间对于传统的法律规则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传统的法律规则不能直接地适用于网络空间,这使得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变得紧迫。因此,建构互联网法治,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构建互联网法治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选择怎样的立法模式。保守论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刚刚起步,各方面的条件并不成熟,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制定新的法律。激进论者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与传统的物理空间不相同的新空间,传统的社会法律规则在网络空间完全不适用,需要针对网络空间的新特点,制定全新的规则(如“网络法”等概念)。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加以改进,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这种观点可称之为“改良派”,它实际上是一种折衷论。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一些法律规则来应对互联网空间的法律问题。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会1997年颁布的《国际数字保证交易一般惯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公布了《关于网络域名程序的最后报告》、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最高管理机构ICANN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这些国际规则为各国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制互联网的统一法律,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各自领域内对于一些局部问题作出了回应。近年来我国制定了《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与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新《刑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加入了制裁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新的《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这些为我国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10}我国近些年来开始注重信息立法,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通过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现在较好的模式是:对现有的关于规制互联网的法律进行修改,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立法。无论目前采用哪种方式构建互联网法治,其基本的理念都在于: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促进交易以及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打击计算机犯罪,公正救济在互联网上遭受侵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