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

  

  4.关于要约和承诺


  

  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往往在几秒钟的时间里就到达了对方的计算机系统中,因此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一般是不可能的。关于要约的撤销问题,学者意见并未达成一致。一种意见认为,运用电子手段订立合同可以撤销要约,只要要约人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撤销通知就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运用电子技术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订约过程完全自动化,因此要约的撤销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撤销通知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为了更好地保障要约人的利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


  

  (二)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


  

  网络服务商也称之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ISP。关于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归责原则问题暂时没有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的法学讨论也十分简单,这使得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就变得更为困难。法律法规应该对网络服务商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互联网与人格权的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网络侵害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在网络时代更好地保护各种人格权将是立法者面临的崭新课题。


  

  (一)名誉权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不再仅仅满足于在网上搜集信息,人们开始在网上发布自己的思想观点,甚至有人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极端的政治思想等等。这些行为如果不受法律的规制,网络就可能成为个别人侵犯他人权益的一个新工具。近年来,我国已经多次出现过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典型的有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诉王洪案、[3]张静诉俞凌风网络侵权案{11}等等。网络虽然是虚幻的空间,但是在网上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网络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我国原有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适用的。网络环境也是我们法治国家空间的一部分,在这样的空间中,不能允许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存在,法律要求侵害他人权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互联网的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物质文明,也包括精神文明,网络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二)互联网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


  

  隐私就是私人生活秘密,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2}有关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学界概括不一,具体到网络上的隐私权,有人认为主要包括: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信箱、网上账户、信用纪录的安全保密上)、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以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上)、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征、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被利用上)。{13}另外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4}


  

  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形式和方法很多,主要情形有:通过网络公布他人的隐私、监视他人的电子邮件获知他人的隐私、滥用网民的个人资料、向网民发送垃圾邮件、利用网络技术获知他人的隐私并利用等等。有人认为,网上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形式主要有:cookies文件的滥用、监视软件的滥用、滥用识别软件、黑客送你“特洛伊木马”、“食肉者”的威胁、第三方泄露或共享等。{14}(35-40)网络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性以及技术专业性使得对网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规制变得较为困难,这也要求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网上个人资料保护制度。这其实仍然涉及到一个基本矛盾,即互联网产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的平衡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政策倾向。一种是偏重采用行业自律的方法,如美国;另一种是偏重采用法律规制的方法,如欧盟。[4]我们国家目前尚没有专门保护网络个人资料的法律,关于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实际侵权人的责任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出现类似的案例时,法院显得束手无策,这极不利于网民的隐私权保护,也不利于规范互联网上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