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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

  

  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新特点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因为涉及管辖、犯罪认定等问题需要国家间的协商和合作;二是要完善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三是应该考虑制定专门的立法来控制计算机犯罪,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已有很多,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至1987年,美国已有47个州完成了有关立法,1984年,美国通过了《非法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英国、日本、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立法。{7}最后,应该加强刑法理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为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和改进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四、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对合同法的影响


  

  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的出现将对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产生巨大冲击。所谓电子合同,学者认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订立的合同。{10}电子合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


  

  电子合同到底是不是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EDI和e-mail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和易变动性使得它和一般的书面形式有较大的不同。如果不把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话,那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将会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影响用户对电子合同的信赖,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合同法》第11条对传统的书面形式做了扩充,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关于电子签名


  

  传统的书面手工签名具有较强的证据力,电子签名的安全性较之传统手工签名要低得多,因为电子签名更容易被模仿和伪造;而且,目前并没有一种电子签名能够得到使用者的普遍接受,这也使得对电子签名的规制问题变得更加困难。我们一方面需要求助于技术的进步以解决电子签名的模仿和伪造问题;另一方面需要从立法角度来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规定。虽然《合同法》第33条为电子合同提供了一种认证方法(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方法),但是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有关规定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问题规定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然而该规定未进一步指明数据电文的范围,更没有指明计算机系统的范围(关于“任何系统”的提法更是模糊),而且该条规定没有对因为机器故障问题而未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情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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