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公权力运行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我国正在广泛开展的“电子政务”或“网上政府”工程,更是大大促进了公权力的网络化行使。此外,证券交易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交易,较之普通电子商务更是广泛深刻关涉用户的重大经济利益。网络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病毒问题以及黑客问题,已经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需要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
二、互联网上的言论表达自由
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可以使用电子邮件(e-mail)、论坛(forcm)、电子布告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真实的。因此,大量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表宣传性政治言论、与陌生人进行交流等等。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不易受到诸如报纸等媒体的新闻检查和版面制约,为网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实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更好实现;公民可以在网上为国家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监督。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在网上发布反动信息,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等等。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网络上信息的无限性、无国界性和网站经营者对网上信息的部分不可控制性,发表信息者的虚拟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侥幸心理,在网络上应给予人们较之物理空间而言更为广泛的言论自由,在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利益衡量的天平可适当偏向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表述自由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1)国家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保密法律、新闻检查法律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4}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分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赋予网络服务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发现或是经人通知,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者禁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
三、互联网上的犯罪控制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5}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之揭示差别更大。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就如同“经济犯罪”、“性犯罪”、“青少年犯罪”一样。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6}也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应为:“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故意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暴力毁坏他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使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该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7}笔者同意将计算机犯罪进行分类,但是上述定义中的“以暴力毁坏”这一限制似乎没有必要。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本身的特点所实施的侵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