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杀、不杀,显然对歹徒利好,但对社会的稳定,影响深刻
陈建
【关键词】死刑;死缓
【全文】
首先,由于杀人代价的陡然降低(免死),视为儿戏的命案,有可能大幅度地爆发。寻常小事,都可引发为命案。杀人者少了顾忌,将会变得益发残忍和嚣张。(以前影视中,那种示范性的“古惑仔”,将有望成为生活中的现实)
其次,一旦收益大于风险,雇凶杀人现象亦可能发生。因为,只要有了不杀的前提,则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和杀手,均将获得可观的收益。一个人的挺而走险,换来全家的生活巨变,而在一旦被发现的情况下,也不过十几年安稳的的牢狱生活,何乐而不为。猫有猫道,鼠有鼠道,杀人致富,速度最快、成本最低,自然是一种较佳的选择。仇杀、情杀、债务之杀、遗产之杀、保险之杀、利益之杀、政敌之杀……其可能性,不能不有所警惕。
第三,连最残忍的杀人者都可以不死,这无疑就是活人的风险。安全的需要,是所有人的基本需要。而杀机四伏的环境,必然置人于难料的恐惧之中,尚在活着的生命,将人人自危,公众的生活质量亦随之降低。(如果有一天,王大伟先生的节目,亟需面向老人、妇女和少女们,大讲如何提防凶手和生命自保,那,不是我们和谐社会的一种悲哀吗)
第四,杀与不杀,天差地别,这给以法寻租,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空间。这一机制,将激活双重的积极性:一方面,为了活命,有钱人不惜一切,定会开出惊人的天价;另一方面,花钱买命的无本生意如同兴奋剂,将使趋之若鹜的贪官,变得更加繁忙。 一旦将法律公权力作为自私的工具,那是非常可怕的,社会的败坏,莫此为甚!
第五,死刑、死缓,关乎生死,怎能由轻描淡写的所谓自首或悔罪所能决定! 具体来说,由于可决定生死,故死刑、死缓这二者间的差别极大,并非字面的“缓刑2年”而已,它有可能大于2年刑期与20年刑期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死与不死,被“缓刑2年”所无形地稀释。说白了,表面的自首和悔罪,所决定的,却是生死大事。这种游戏合乎法理吗,它能具有多大的公正性。 若照此办理,假如某位巨贪,应判20年,难道仅凭一纸“深刻的检讨”,便可减刑到2年吗。 显然,制作微末的理由,便以小衡大,必然法理难成。当刑罪相抵,极不相称时,必然出现公平正义上的瑕疵和破绽,从而易被不法之徒所利用。本案中,田成有的枉法裁判,就是个真实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