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任何情况下和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需要赔偿。一般说来,判决受害人得到精神损害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所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了此种损害应适用金钱赔偿的救济方式。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主要指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隐私以及人格尊严以及某些尚未上升为权利的精神利益。二是精神损害达到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金钱赔偿救济的程度。因此,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轻微的精神损害一般也不予以金钱赔偿,但是可以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司法解释中指出,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类别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做出规定的应依其规定依其规定。
这些考虑因素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说来,加害人故意甚或恶意侵害他人的,则可能承担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加害人仅因为过失、尤其是轻微过失侵害他人的,则可能少陪甚至不赔偿精神损害。侵权人具体侵权情节的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口头传播还是利用大众媒体传播,加害行为实施于私人场合还是公众场合,侵权手段一般还是极其下流……这些具体情节的差异都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此外,具体情节的不同,对受害人带来的心理痛苦程度也是不同的,从而损害程度也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带来严重后果为前提,在不严重的情况下,无需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与损害后果相匹配,后果严重,则精神损害也更严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更重。之所以要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受害人仅遭受了精神损害,没有经济利益的损失,但侵权人却获得了利益,如果不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而允许侵权人赔偿后仍然获得利益,显然不合理,无法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对侵权人的惩戒与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也是考虑的因素,这是因为人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同样数额的财产损失对不同经济程度的人来说,影响显然不同,如果仅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让不同经济状况的人赔偿同等的金额,有可能使富有的侵权人得不到惩戒,而相应的受害人也得不到抚慰。最后还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主要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和抚慰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受害人对金钱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又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