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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多少

精神损害赔多少


张新宝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多少
【全文】
  

  一起旧案引起的思考


  

  大概四年前,一位国家级足球裁判将南方的某体育报诉诸法庭,声称其有关收受贿赂吹黑哨的报道侵害了该裁判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高达百万之巨的精神损害赔偿。审理期间,法院邀请在京的部分民法专家开咨询会发表意见,专家们对于被告构成侵权并无争议,分歧在于到底应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多少精神损害。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为名人,其为名声之建立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在名誉受到损害时应当多赔。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对名誉权之保护并不区分受害人之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身份因素,而是对于全体社会成员予以平等保护。名人名誉受损,也无需被告多赔。至于赔偿数额,有的学者认为无需满足原告的巨额赔偿要求,因为在诉讼前和诉讼进行中,原告并无严重精神损害症状,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有学者建议判决被告赔偿5至10万元(包含了原告为进行诉讼而花费的调查取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实际的财产损失)。后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50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什么一些学者当时主张在此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呢?


  

  精神损害与可赔偿的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的概念和范围,多年来学界众说纷纭,立法未作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亦摇摆不定。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广义精神损害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全部非物质性损害,包括死亡、残疾、一般伤害,也包括因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狭义精神损害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仅指受害人因人身权利遭受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的心理反常后果。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人的死亡和残疾伤害等损害后果既有财产损害方面的内容,又有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其他严重心理反常方面的内容,只是后一个方面的内容才能归于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7号似乎采纳了广义精神损害的学说,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法释20号则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其观点更接近于狭义精神损害说。


  

  笔者认为,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治疗伤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从精神损害中分离出去,确认为财产损失更为科学。精神损害应该是单纯的精神、心理方面的损害后果。基于这一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抚慰和惩戒。所谓抚慰,是抚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到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害前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所谓惩戒,是对加害人予以一定的惩罚,通过判令其支付赔偿金额使其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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