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对这种情况下的追偿权做出明文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埃塞而比亚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都明确规定关于连带责任数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数人之间的内部追偿要具备以下条件:(1)责任人之一有实际承担责任的行为,并支出了财产。(2)连带责任人之一承担的责任须使他人得以共同免责(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3)共同免责额超过了责任承担者应分担份额。(4)受求偿人须是责任承担人以外的其他一切责任人。(5)求偿权须在适当范围内行使。包括超出自己分担部分的财产支出额;其他责任人得以免责时起的利息;非因履行责任之人应单独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履行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0]


  

  (二)按份责任的内部关系


  

  按份责任作为共同侵权的一种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完全民事行为人教唆和帮助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下。其内部责任的承担,关系主要由法律规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直接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补充责任的追偿问题


  

  为了保护补充责任人的利益,实现第一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规定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有追偿的权利。


  

  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样可以在最后找到了第一责任人或者第一责任人恢复赔偿能力后,行使追偿权,以保护补充责任人的利益。


  

  结论


  

  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主要传统理论观点,都指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三种学说都有所偏颇,都忽视了多数之债包括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多种形式,而不仅仅是经典的连带责任。


  

  从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立法情况来看,共同过错或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共同侵权责任。从共同侵权的责任形式来看,除了连带责任,其他责任形式(如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也在共同侵权中得到适用。多种责任形式使法律在处理数人侵权时更加灵活多变,更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共同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朝着多样性方向发展,尤其出现了补充责任这一共同侵权责任形式,使得共同侵权责任的体系更加丰富多彩。虽然把它列入共同侵权责任形式目前尚存在争议,但是我们认为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都是解决数个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责任方式。


  

  连带责任作为共同侵权的经典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封建法的连带、株连到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的“罪责自负”(自己责任)、反对株连。及至现代工业社会后,大量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从民事责任的功能反思,为实现侵权法的填补功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实质公平理念,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我们主张以原因力理论确定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承担责任的份额。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况下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不可分则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强调数人必须都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因为大楼的居民没有实施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因此不能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的共同侵权是指,法律(广义)因特别目的规定数个加害人(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连带责任是一种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较为苛严的责任制度,法律在特别规定共同侵权责任时,应该慎重考虑规定连带责任的正当性理由,避免连带责任过于滥用。


  

  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是团伙成员的连带责任。团伙主任主要解决黑社会、团伙犯罪等等情形下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典规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唐青林,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是“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6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页。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20页。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温文科:《共同侵权行为之研究》(台湾,硕士论文,未发表)。
孔详俊:《试论共同侵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中文译本见张新宝译:《荷兰侵权法》,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以下。
2002年5月22日第七稿。参见刘生亮译谬英校《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98页。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经济法论丛》2000年10月版。
有关案情介绍及相应评价,参见夏军:《乐亭一案的审判是环保法治进程重要里程碑》,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9日。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14条。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6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页。
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Markesinis、Deakin:Tort law(Fourthedition).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9, p688.
John.G.Fleming:The Law of Torts(Eighthedition),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1992,p259,p27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二条
参见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六、共同侵权责任”部分,条文为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张新宝、李玲:《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9日。
张新宝译:《荷兰侵权法》,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2002年5月22日第七稿。参见刘生亮译谬英校《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98页。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07页。
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10714,访问时间:2003年11月18日。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
刘宗胜,李运强:《论连带责任中求偿权的实现》,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1月。
孔祥俊:《论连带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