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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义务,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并视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情况减轻甚至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负担已经大大减轻了,不会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会因为自己的无过错行为而承担沉重的民事责任。部分媒体所称“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责”的观点并不正确,容易误导司机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更高的角度,分配道路交通损失。据此处理相关事故,其结果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坚持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减轻、免除责任的理解:(1)受害人故意才是免除责任的事由;(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方能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三、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重要意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因此以后机动车要投入运行,必须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等国。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智利、新加坡、日本、瑞士、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顺应了这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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