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法意义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司法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故意大于过失;恶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
(三)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严格)责任
依据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之规定:第一,过错推定(严格责任)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比如依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程度,直至减轻责任到10%)。实际上,这是稍改良的过错推定责任。说其为过错推定,是因为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责任;说其为经过改良的过错推定,是因为机动车一方不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且还要证明受害人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能减轻责任。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人一方追偿。
但是,在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却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第76条似未做出明确规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理解:(1)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理);(2)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依据比较过错或与有过失的规则)。如果是后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131条)处理。对此,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