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它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体系,顺应了当代世界道路交通责任法制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和社会财富通过损害赔偿机制再分配的正义性。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下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第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