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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面前的人格尊严与隐私保护

  

  三、关于捐助者


  

  抗震救灾中,我们发起了大规模的捐赠活动,有一些人愿意将自己的捐赠情况告知外界;而更多的人愿意默默地捐赠,不希望别人知道他们的捐赠情况,甚至不希望别人知道其参与了捐赠。后者所追求的不是社会上给他们某种正面评价,而是一种心灵上的安慰。对于这些人,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隐私,没有必要而且也不能大张旗鼓地宣传那些不愿意披露有关捐赠信息的人们。我们要尊重他们的隐私,至于是否披露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是隐私权中的私生活秘密控制权的内容。


  

  有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动“人肉搜索”,然后宣布一些个人或公司都分别捐了多少钱,然后进行排序。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其或多或少的侵害了捐赠者的隐私权,特别是那些不愿意披露捐赠信息的人们的隐私权。与此相适应的是,那些苦苦逼人捐赠的行为也是不好的。尽管我们大部分人都认为应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一份力发一份光,但是人们的信仰并不一样,人们对灾害的态度、对捐赠的理解、对社会公益的参与方式都是不同的。我们没有权利去指责别人的选择,因为这涉及到人们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这些从广义上来说也是隐私权的保护,即私生活决定的权利。需要提出的问题是:谁给了你这样的权利去“搜捕”、“公开”和“指责”呢?无疑,这样的行为既不高尚也不合法!大灾面前,自己尽力而为,不要因为捐赠去伤害他人。


  

  四、关于受捐助者


  

  过去的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受捐助者应当公开表达感恩之情并且知恩图报。在我看来,受捐助者是否需要公开表达感激之情,主要取决于其与捐助者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调整。如果捐助者以此为条件的,受捐助者则应以合法的、符合人格尊严的方式做出相关的表示;如果捐助者没有此项要求,公众或媒体则无权要求受捐助者这么做。还需要指出的是,苛刻地要求受捐助者于公开场合做出这样或者那样的表述,可能会伤害他们的自尊,侵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到头来是受灾者得不到相应的捐助,捐助者的善良愿望难以实现。


  

  知恩图报为基本的道德要求,但是这样的“报答”未必是公开的致谢,也未必是“现时报”。受捐助者可以在未来的长时间里以不同的方式感恩和报答。退而言之,即使他将来不报答,难道我们就不捐助吗?在我来看,受捐助者的人格尊严重要得多,尽管本人对过去的日子里曾给予我帮助的人永远心存感激并力图有所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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