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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能够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吗?

  

  至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我们仍然认为,完善民事立法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在目前条件下,民事法官不宜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决案件。即使是具体民事法律规范缺如,也应当从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之解释中寻求解决方案。不可能指望在民事法律法规长期不健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宪法原则的解释和适用能够达到全面保护自然人和法人各种民事权利的目的。在其他基本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比较完备甚或进行过不断修正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2日。
何兵:《让宪法的阳光温暖人民的胸膛》,《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2日。该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焦洪昌:《我的宪法见闻》,载《北京日报》2001年12月3日。该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
参见王振民:《法院与宪法——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来源于清华明理学术论坛,载中华法律网2001年12月29日。该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指出,解释宪法的机关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由立法机关解释、由司法机关解释、由特别设立的机关解释。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也有人认为,世界各国有关宪法解释的情况有三种:(1)由立法机关解释;(2)由司法机关解释;(3)由行政机关解释。参见信春鹰、张文显:《论宪法的解释》,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参见田军:《宪法学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998年第6次印刷,第20页以下。
参见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笫34页以下。
作者认为,将第一个方面与后面的两个方面相并列在逻辑上是有争议的:实际上是因为其内容极端重要才决定了其应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涂怀堂:《现代宪法原理》,台湾正中书局1993年版,第55页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一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里的“法律”也是指普通法律而不包括宪法
该解释俗称200条,即该解释共计有200个条文。民法通则才156个条文,而在其生效仅一年后颁布的司法解释却多达200条。对此的评论只能足二者必居其一:或者是前者的错误——太简略、太原则以致于难以实施;或者是后者的错误——司法解释搞成了立法文件。但是我们更倾向于认为,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当时条件下,这两个文件都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今天,再制定出这样简略的法律则是不可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时常公布一些典型案例。毫无疑问这些案例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确认的审理得当的案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刊载的内容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些案例的目的不外乎给下级法院某种榜样或示范.事实上它会强烈暗示下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或者类似案件时“遵循先例”。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因此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同类或类似案件时必须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予以高度重视。这似乎有“不是判例、胜似判例”的效力。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i{版社1998年第2版,第25页。
参见王振民:《法院与宪法——论中国宪法的可诉性》,来源于清华明理学术论坛.载中华法律网2001年12月29日。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一)、(二)项和第67条第(二)项。
如果按照某些学者的理解,认为其列举不是完全的,那似乎也可以推论出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也可以作为判决直接引用的依据。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围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切斯特.詹姆斯·安修:《宪法解释》第8章,黎建飞译,以《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为题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文集》(3),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以下。
美国的法院不仅可以解释和适用宪法,甚至最高法院有权“选总统”。2000年12月—2001年初,民主党和共和党在总统大选中斗得难解难分,最后还是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州的选票计算方法作出裁决之后才选出了小布什总统。因此,外国媒体将此称为最高法院选出的总统。
Warren and Brandeids,the Right to Privacy,1890,4Harv.L.Rev.
Edward J.Kionka,Torts,West Publishing Co.1977,P.169.
胡锦光:《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2),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以下。
如公积金问题、出国自由问题、广播电视公司的角色问题、政党财政补助问题、出版自由与国家机密问题、通讯自由限制问题、艺术自由与人格权的关系问题、静坐示威的可惩罚性问题等。参见陈新民评释、李建良编著:《基本人权与宪法裁判》全书,台湾永然出版社1992年版。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63页。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87页
丹宁勋爵在Spatansteel and Alloys,ltd.v.Martin一案中判词,转引自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第402页。
参见《民法通则》第9899100101102条以及第119120条
时隔15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了人身自由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第l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3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包括免费提供初等教育、对一切人开放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并特别要逐渐做多免费等,还规定了国家的其他义务。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就没有收入“受教育权”词条。
如人权法、宪法规定了生命权,民法无一例外保护生命权;人权法、宪法规定人格尊严,民法一般都设定专门的保护人格尊严、名誉等的制度。即使是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我们也很容易找到人权法、宪法与民法之间的这种对应性。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以下;第66页以下。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详参拙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该书认为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另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90页。
诸如法释【2001】25号这样的个案批复似乎也可以以适当方式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否则其他下级法院很难参照批复的精神判决案件,因为无法判断其所审理的案件与法释25号所批复的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同一位。
判决书需要“讲理”已经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汉。王利明教授指出:民事判决书应当详细写明判决理由。“两大法系虽然在司法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几乎都是完全相同的,即十分强调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表达判决理由。可以说,强调法官要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是社会对法官进行监督的方式。”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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