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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的罪名其实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这就会涉及到刑法补充修改的非犯罪化问题。据有关学者考察与研究,现代意义上的非犯罪化运动起始于20世纪中叶。二战之后,在全面推进刑法改革事业的英国、德国、美国等国,非犯罪化成为问题进而成为一种价值倾向。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为止,以基督教伦理为基础的犯罪,如同性恋、近亲相奸之类的行为因其并不存在值得保护具体的法益,应当从刑法中加以删除的呼声日益高涨,并逐渐成为现实。在英国,1957年出台了《关于同性恋和卖淫的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建议通过一项立法,允许21岁以上的男子间自愿私下实施同性恋行为。以该报告为契机,英国在1959年至1967年对以下行为实行了非犯罪化:淫秽犯罪、自杀、堕胎、同性性交等。英国的非犯罪化改革对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及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此影响,欧美、当时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及非洲、拉丁美洲等国家都掀起了非犯罪化运动,在刑事立法中削减有关违反公共道德的犯罪。可以说非犯罪化问题一经提出便如火如荼,被称为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同时,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医师、宗教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一样,有为当事人保密并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是为了不公然违逆大众伦理或一般道德认知;也正是基于这一伦理基础,西方国家刑法一般没有“律师伪证罪”或支持犯罪嫌疑人告发自己辩护律师的判例。任何国家的法律,决不能仅仅为了眼前的治安利益而伤害人道、人性、人伦的基本价值,就像古代、近代中国及古今西方法律都允许“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一样。这场非犯罪化运动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刑法理论界,近年来,非犯罪化问题也日益引起我国刑法学者的关注。从刑法的进化来说,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不断重新界定都是符合其进化规律的。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似乎仍然喜欢只沿着犯罪化的单行轨道向前运行。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后的10多年内,我国立法机关增加30多个罪名却没有删除过一个罪名。


  

  正是从这一基本的刑法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刑法应该要尝试重新划定犯罪化的边界,对无社会利益侵害的犯罪主要是一些无被害人犯罪,例如一般性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刑法理论界比较普遍认为的属于无被害人的犯罪进行非犯罪化的处理。同时,刑法中已有了一般的伪证罪,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是多余的,反而给人以歧视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之嫌。另外,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通讯自由权,这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一项比较轻微的权利。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类犯罪发生率低,几乎成为虚置条款,也可以考虑进行非犯罪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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