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曾说过一句令我们至今依然感慨万分的话:“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一个国家过分重视刑法在国家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正像一个国家过分重视暴力在国家管理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一样,是社会政治文明程度不高、当政者对管理手段自信不足、整个社会环境依恋以暴力和准暴力为倾向的明显表现。在中国,由于受历史刑法观念、传统政治思维和刑法文化传承的影响,刑法一向被视为治国安邦、实现长治久安的治世工具。历朝历代,无论春秋战国的李悝制《法经》、子产“铸刑鼎”,还是“汉鉴秦弊,蠲繁削苛”,及至一部“唐律”及其疏议的面世,其精美严谨更成为刑法备受重视的明证,都在“竭力追求制定一部百世不改、垂范久远的良法。”[2]这些都无不显示出刑法在中国传统的道统、法统和政治治统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光阴荏苒,时序轮回,在我国社会开始想要进入法治时代的今天,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作为“二次性违法规范形式”的产物,是公法,是公器,更为神器,故其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当属不争之题义。
曾记得1997年刑法准备修订之时,围绕着是否需要修改、修改的主客观条件是否成熟、到底是大修还是小修等问题理论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很自信地宣称要修订一部完备的刑法进入二十一世纪,“这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第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将刑法实施十七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编入刑法,在刑法中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第三,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继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3]我国老一辈刑法学者高铭暄也曾自信地说过,这部刑法“深深凝结着中国法律专家的心血与汗水”,[4]起码管用很多年。谁曾想世事难料,仅仅过去十多年,诸多补充修改规定就已经横空出世,一部刑法也已是不知从哪里读起方解其意。立法者的自我欣赏和学者们一时的倾情赞美,并不能掩盖其已有的明显瑕疵与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