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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网友龙城飞将关于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七

  

  认识民主,需要分析民主的形式所反映的内容,他有很多层次。第一层面,就是政治层面。现在民主的政治形式主要有总统制、内阁制、人民代表制。总统制的普选制,是比较好的民主形式。不是普选产生的总统,像卡扎菲、萨达姆,不都是独裁者吗。也就是说,不是国家元首叫总统,就是民主制度好的国家。


  

  民主的第二层面,就是道德层面和文化层面。在这个层面内,最少还有两个层面。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死刑犯,他也是国家的主人,并不是总统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一个层面。


  

  国家的权力之所以,国民都遵守,原因是大家具有默契,也就是说,大家都愿意遵守多数人推出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就是国家需要遵守利民性。怎样利民?就是对每一个国家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尊重。在这个层面内,民主便可以广泛的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民主制度的多数人选出的议员,多数通过立法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立出的法律,反过来约束全民,必须遵守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利于每个人。杀人犯杀害他人,是他不遵守法律,也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更不遵守人的自然权利。法律规定不允许杀人,但是国家杀死杀人犯,难道这不是悖论。国家此时也是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这对杀人犯来说,他是可以不服从的,因为国家违反了利民性,也就是说不利于杀人犯,在自然权利来看。要知道,多数人通过的法律,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要签字服从。而在这个层面上,每个杀人犯反抗政府,是要收回政治授权,具有了合理性。这样,一个民主制度,岂不又成了枪杆子里的政权,自封的民主政府。


  

  民主的要义是公民做主,什么是做主,就是有绝对的自由。但是上升到政治层面,到法律层面,所做出的做主,无非是自主填一张选票,投一张选票,选举某一个人而已。在这个层面,民主只是放弃了部分政治权利和自由。而议员们立法剥夺他们的生命,要知道生命权是超越自由的,因此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们,超越了多数人授予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主是从保护自由这个角度出发的,那么立法只能限制自由。也就是说,限制自由以外的针对人身刑罚,立法者的表决是超越民主的专断。


  

  三、死刑制度和文明以及人道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这个观点我不反对。“文明的实质是人与人在各方面都平等,包括物质分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精神状态平等”,但是这个观点我反对。既然文明包括精神和物质,那么包括中华民族的古文明在内的人类成果,都应该是文明,包括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我是说,文明没有实质,假如有实质的话,也不可能是平等。父母抚养儿女,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吗,但是我们不能说他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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