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死刑是不是错案!问题是的结果,可能并不唯一!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李昌奎的一二审判决,都不能说是错案!如果从政治的角度来看,那就得看谁的政治了。从死刑废除论者的政治角度来说,一审是错误的。从李昌奎的亲属的角度来说,有可能认为李昌奎的行为是正确的呢!因为在宗族交叉的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不是小问题,杀人案往往因此引发。在中国农村,如果一个宗族在一个村是弱势的,那么就很可能背井离乡,这是非常残忍的现实。所以,每个家族,都希望在宗族冲突中,有人站出来,牺牲自己,以保护宗族利益。中国的这种现实,是几千年沉淀的结果,宗族大仇杀,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所以说,作为一个死刑废除论者来看,一个宗族仇杀者的罪孽,要远远低于死刑制度的罪孽。
死刑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恶,就是一种罪孽,无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这都是没有疑问的一个问题。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在于以恶制恶,不在于死刑制度不是恶,这是没有异议的。如果出现了一个错案,以恶制恶这个前提没有了,剩下的就是司法的罪恶了。所以,为了彻底防止司法以这种方式作恶,就要彻底废除死刑。聂树斌案、佘祥林案都是错案吧!如何纠正呀?尤其是聂树斌!
最近,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就是要解决刑讯问题!程序问题解决不了,根本就不能保证实体内容的正确。所以,虽然从当前的中国的法律视角来看,死刑问题不等于错案。但是在当前,中国的错案率如此高,还是要废除死刑好!因为,死刑一旦错了,那就是人命关天呀!对了,中国人还有这句话呢?与杀人偿命是子母句。我就不知道,判决聂树斌案死刑的法官、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否像古代的错判死刑的官员那样,被严厉的追究责任!这还是程序问题,在我们这个责任不能落实的审判程序中,最好废除死刑,因为一旦有人冤死,他就不好再引用杀人偿命这句名言了。因为他找不到杀人者,只能成为一个永远的冤死鬼。人命关天,无从谈起。
二、死刑制度和民主
“民主是人民做主”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只是内容,却不具有形式。如果我们说,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是普选制,那么这里的民主也是一个修饰语,修饰制度。那么,民主——人民做主——人民主权的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只是民主的内容,并不是民主的形式。有民主形式反映的内容,才是真正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