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结合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步伐,在行政审批管理中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审批等,以此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然而,电子化政务系统在实际发展中却存在着诸如网站程序更新不及时、电子审批网站形同虚设等诸多实践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完善电子政务的“告知”、“签章”以及“决定”程序,是未来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性条件包括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条件,如对行为人的专业能力、资格,企业的技术力量,从事营业行业或重大经济行为的经济能力要求;还包括素质条件,例如要求行为人具有良好品质等。而程序性条件则是对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
然则,现实生活中,作为行政审批的第一个阶段,随意设定行政许可条件,许可条件的不当与不法设立,使得行政审批很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手段与工具。进而,通过具体的制度操作抑或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对许可条件加以明确并进而达到限制裁量权的目标。例如,很多地方在行政执法环节推出的“裁量基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功能。当然,从当下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的确立等方面来看,还多属于行政机关的“炉内灶”,更重视行政机关的内部意见与决策,而忽视了公民的参与,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公开制度及程序,这也应当成为未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
《行政许可法》在第25条、第26条分别为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政务超市”的制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究竟采取何种形式来“实施行政许可”,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的制度尝试。例如,浙江温州所推出的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三位一体的温州模式;再如,江苏省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中心以及投资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置。这些都已成为行政审批改革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然而,由于行政服务中心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多数情况下它是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机构,人员管理、窗口授权的范围与内容、服务程序、监督问题等都依然存在于制度运行实践之中。例如,“窗口授权”问题,由于行政服务中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格局与秩序,特别是有些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大量的收费时,很多机构并不希望将所有的审批事项都授权给窗口来统一办理。可以说,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权实施机构的改革,不仅关乎到长久以来为人们所诟病的“许可效率低下”现象的转变,而且也是政府职能走向服务与给付的重要标志。因此,行政服务中心的改革,应当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之上,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相关的立法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同时,窗口服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也应逐渐提高,使得行政服务中心能够发挥一种“窗口”示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