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创新视角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胡敏洁
【关键词】政府管理;创新视角;行政审批
【全文】
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话题绝非简单的法律逻辑上的演绎,它更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我革命”,它要求行政机关改变传统的“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更加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中的职能。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同时,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何时采用行政审批方式,采用何种行政审批程序抑或设定哪些行政审批条件,从根本上关乎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界限问题。进而,如何在政府管理创新的观念之下,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审批制度,应当是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
政府规制的方式各异,许可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而已。固然它可以发挥维护社会秩序、行业安全等积极功能,但它同样具有抑制行业竞争等消极作用。因此,基于《行政许可法》第11条与第13条规定,行政审批作为一种事前的规制手段,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会被使用,例如,那些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情形,再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这些实际上意味着一种“自我规制”方式的强调,即如果能够靠个人或者组织的自律性规范来实现自我拘束的情形则毋须政府的事前规制。
进而,诸如处罚、信息规制、价格控制、行政补贴等都是行政机关的政府规制方式,选择何种方式不仅要对相关的规制项目进行考察,同时也要对拟采用的规定方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最终才能选择出与规制项目相匹配的规制工具。这些都潜在地要求了一种政府职能方式的转变,即要求政府能够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之中走出,而朝向一种更具引导性、激励性的职能定位。
效率一直是行政审批制度的价值取向之一。《行政许可法》中也用大量笔墨规定了期限制度。因此,许可程序的简化应当是未来行政审批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许可程序的简化,其基础应当在于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对于原有的审批程序能够进行一次审批的尽量修改为一次审批,同时相关的机构可以合并来进行并联审批。其中,应当特别重视“加速程序”这一《行政许可法》中并未给予充分强调的环节。例如,对罕见药的审批等,由于其特殊的行业性质以及产品属性,在立法中应可采用加速程序的形式来提高审批效率。当然这种“加速程序”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政策裁量而在个案中有所不同,但应排除行政机关因为某些特殊的人情或者利益而采取的“变相”加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