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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六、结语


  

  虽说是法治国家的世界潮流,从历史角度观察,检察官在打击黑金与权贵对抗的过程中,渐次失去大部分的强制处分决定权,这是与政治势力反扑的必然宿命。20年来,检察官依旧兢兢业业在艰苦岁月中走过来,以更积极、守法、慎重的态度,接二连三的揭发更多不公不益的重大弊案,全程参与并全盘掌控刑事司法的实施,建立了检察体系的新价值。中国古代包青天“大公无私、正义凛然”,日本检察官“秋霜烈日、坚毅抗压”,德国检察官“公正守法、中立客观”,韩国检察官“积极勇敢、风骨嶙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在2005年的检察长会议中,曾以“如何建立及落实检察机关之核心价值”作为中心议题,该次会议结论提出:“不畏强权、保护弱势、维护人权、专业效能、人文关怀”等项目作为检察官的共同核心价值,让我们昂首大步,携手开创检察官更辉煌、灿烂的新生命。


【作者简介】
施庆堂,单位为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检察署。
【注释】“法院组织法”第60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之职权如左:其一、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其二、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呼吁应“总统”亲自召开司法改革会议,当时“总统”李登辉于开幕及闭幕结论时均到场发表谈话,加上“司法院”与“法务部”对相关议题相持不下,引起社会相当关注。
1990年3月陈水扁先生于“总统”大选胜出,4月即宣布“法务部长”为陈定南,陈部长于就任前即积极与检察官改革协会接触并计划,于就任10天就成立“查缉黑金行动中心”。
当年引发争议者,除搜索“立法院”立法委员个人宿舍及报社记者办公室之外,尚包括因为著作权案件,搜索成功大学学生宿舍,时称MP3事件。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修法最重要变革在于原来条文规定:法院为发现真实,“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修订为:法院为发现真实,“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于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证据。
实务均称之为认罪协商。惟笔者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4第1项第5规定:法院认定之事实显与协商合意之事实不符者,法院不得为协商判决。可发觉当事人对起诉之罪仍没有合意处分权,因现行法制为量刑协商,但不可否认实务上仍有实质认罪协商之操作。
2004年“总统”大选前夕发生“3·19枪击案”,当时在野的国民党对负责侦查的台南检、警机关相当不信任,持续倡言应成立特别检察官调查此案。
联友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称联电公司)负责人曹兴诚等,因未经向主管机关报备许可及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资产移往大陆投入和舰公司,干2006年1月9日经检察官以背信、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提起公诉,该案一、二审均判决无罪,上诉三审发回更审,曹兴诚始终指责是检察官违法滥权起诉。
本方案最重要的内容是检察长指分案件及对检察官行使指令权时,应以书面附具体理由。
人事改革方案包括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之升迁、调动,以及检察长之升迁应由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再由部长圈选任命。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由官派委员与民选委员共同组成,现制民选委员比官派委员多一席。
参阅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专责全程到庭实行公诉实施一周年评估报告”,199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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