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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二)审判制度长期扭曲的觉醒。1999年台湾地方司法改革会议之前,检察官仅是形式莅庭,甚至不莅庭,当时检察官即使莅庭也只是表达“详如起诉书,请依法判决”而已,因此,有所谓检察官“10字真言”之讥。检察官长期在法庭上如同缺席,法官不得不常态性代替检察官扮演控诉者角色,有时问案的态度及追诉犯罪的积极性,比检察官还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长期在这种与法官对决的诉讼关系底下,自然感觉不到公正、客观的审判机制。因此,以律师为班底的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力促召开台湾地方司法改革会议,加上法官的觉醒,学界及媒体的簇拥之下,会议很快达成结论,要求检察官必须到庭实质举证,并实施交互诘问,让法庭开始真正有了法官这个角色。


  

  (三)政治力的推波助澜。除前揭世界潮流及法庭欠缺法官角色的省思之外,事实上引发检察官职权变动的触媒是多元的,这包括当时部分个案被质疑检察官滥权搜索,例如搜索“立法院”大安会馆和《中时晚报》,均由媒体带头大力抨击,形塑社会维护人权殷殷期盼的氛围;扫除黑金及查贿行动破坏既得利益者生态,导致政治力反扑,于是具有改革正当性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经“司法委员会”逐条审查一读,与总预算案绑在一起径付二读程序,总预算案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人质,政治的谈判取代实质的专业辩论及审查,法案从开始协商到协商完成并三读通过,历时不过10小时左右,快速除去检察官的搜索决定权。由此可见,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仍有许多外部的因素在促动,不全然是法律人理性思维下的产物,而这也反应出检察官与政治权贵对抗的历史宿命。


  

  (四)司法效能不彰错误的祭品。司法成本高昂正义却是缓慢的,这是世界各国司法的通病,台湾地区也不例外,案件一再发回更审,在二、三审之间流浪十数年迟迟不能定案者捬拾皆是,人民忍受司法效能不彰终到极限。要改善审判的效率,当然应该就诉讼制度及审判系统相关行政配套措施,以科学态度精密分析、研议并予实证,才能对症下药改变现状,即使法官口口声声指责检察官草率起诉是案件弄不清楚不能审结的主因,惟“无罪推定”不是刑事司法最基本原则吗?检察官举证不足,不能形成法官有罪心证,当然应该果断判决无罪,由检察官自负社会责任,岂能以减刑及限制检察官上诉权来掩盖法官的怠惰。“曹兴诚联电案”终成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8]“立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三读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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