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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六)“司法院”为简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再度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之增修条文案,商请立法委员提案修正通过,于2004年4月7日公布实施,纳入了量刑协商制度,[6]让检察官在审判阶段可以利用协商机制使被告认罪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得到迅速而符合当事人期待结果的审判。


  

  (七)近十数年来,台湾地区每发生社会瞩目重大案件,尤其是政治敏感性案件而侦查不能突破时,媒体即充斥要求设立特别检察官或特别侦查机关,以提升侦查层级并减除侦查障碍的声音,[7]前揭2000年高等法院检察署虽成立“查缉黑金行动中心”,但此仅是临时的任务编组,非组织法所定正式机关,在各界全面催生的气势下,“立法院”于2006年修订“法院组织法”,规定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特别侦查组,专责侦办特殊重大贪渎及经济犯罪案件,并规定“检察总长”需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2007年第一任新制“检察总长”就任,随即成立特别侦查组,而特别侦查组成立以来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就是起诉前“总统”陈水扁贪污案。


  

  (八)通讯监察是侦查犯罪的利器,也因为检察官可以依职权或依司法警察声请直接核发通讯监察书,最近一、二十年来,各类型重大犯罪之侦查,无不以通讯监察为当然侦查作为之一,且有相当成果。但是随着通讯监察效果愈来愈差,通讯监察书则愈发愈多,监察时间也愈来愈长;另一方面,全民都怀疑自己被监听之“全民公敌症侯群”,随时都会发作一下,社会终于形成检察官通讯监察书核发权应予限制的共识,2007年“立法院”修正通过检察官于侦查中需向法官声请通讯监察书,再一次削减了检察官最重要的强制处分权。


  

  (九)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由于为数不少重大刑事案件一再发回更审,各诉讼关系人游走于二、三审之间长达十多年甚至二、三十年不能定案,人民对司法效能提出严重质疑及抗议,“司法院”乃于2010年提出“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同年4月30日获“立法院”支持三读通过,主要规定缩减审判中延长羁押;案件审理超过8年,可视情节酌减其刑;案件审理超过6年发回更审3次以上,再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或更审无罪判决前曾经同级法院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检察官不得上诉最高法院,检察官追诉犯罪又多了一重障碍。


  

  三、影响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因素


  

  (一)强势美国司法文化的侵袭。在台湾地区人民心目中的法院,除了开封府的包青天之外,就是陪审团审判的美式法庭。包青天审案方式严重违反现代法治及科学精神,充其量只能当成司法正义的图腾,但美国式法律制度则大不相同。台湾人出国研习法律者以美国居多,加上20世纪末的20年,美式法庭剧大举入侵世界各国,这股所谓的“洛城法网”风潮,不但影响了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相信日本、韩国、中国大陆近年来的修法方向亦是如此。所以,当初刑事诉讼模式要改采当事人主义或坚持职权主义,“法务部”与“司法院”曾有一番路线的辩论,最后“法务部”难敌众议,台湾地方司法改革会议很快就选择了美国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只是为了不要让变革过于激烈适应不良,折衷称之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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