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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权之变迁与展望

  

  (二)检察官失去侦查中羁押决定权后,司法改革的声浪并未停歇,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促使“司法院”于1999年7月召开司法改革会议。[2]当时“司法院”、“法务部”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路线及策略歧异颇大,在讨论过程中引起社会广泛关切司法改革议题,结果会中决议刑事诉讼制度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修正,最具体的结论是“检察官应该到庭负举证责任,并实施交互诘问”,检察官“去法官化”朝“当事人化”方向推移,检察体系对这种检察官职权及角色的大转变或有不同看法,但也因为大势之所趋而不得不调整方向。


  

  (三)2000年岛内政治情势实变,5月20日第一次政党轮替“新政府”上台,不到几天,即订颁“扫除黑金行动方案”,随后立即于同年6月1日在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设立“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并在各高分检设立“特别侦查组”,专办重大黑金案件。[3]之后,因为检察官对“立法院”立法委员个人宿舍及对《中时晚报》记者办公室实施搜索,引发检察官滥行搜索的争议,[4]加上媒体的支持以及政治压力的推波助澜,终使“立法院”主动提案,在2001年1月12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除紧急情况之外,将侦查中检察官签发搜索票的权力改由法官行使,检察官继羁押权之后,又失掉了侦查中最有力的武器—搜索权,对侦查的效能造成严重冲击。


  

  (四)接着,“司法院”强力运作立法委员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61、 163条修正案,经过院部激烈的对抗与折冲,最后在搭配缓起诉处分制度的配套条文下,于2002年2月8日通过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法院调查证据由“职权进行”改为“当事人进行”的原则。[5]但也由于缓起诉制度的引进,让检察官的裁量权增加,在侦查中一定程度扮演法官角色,替代法官行使刑罚权,使检察官被限缩的职权在此又得到不同形式的伸展,另一方面检察官藉由缓起诉制度来筛检起诉案件,控制审判入口的机能。


  

  (五)检察官若不正式全面走入法庭,无法要求其对起诉事实积极举证,“司法院”接着即依据司法改革会议“检察官应到庭积极举证”的共识,提出“刑事诉讼法”证据章部分条文修正案,于2003年9月1日公布施行,大幅修订刑事证据章,加重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引进传闻法则,减弱检警侦查中笔录之证据能力,强迫检察官走入法庭举证,并实施交互洁问,改变将近一世纪检察官在法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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