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死亡赔偿三论

  

  三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其一,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是指在死亡前后发生的与死亡具有密切关联的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具有如下特征:其发生与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导致的死亡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也是导致这种财产损失发生的原因;在性质上,这样的财产损失为已有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而不是未来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因而可以对其进行较为精确的计算;在类型上,主要有丧葬费、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死亡前后发生的相关交通费(包括死者近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


  

  法释[2003]20号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对这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目前很少争议。有法定计算标准的,适用法定计算标准;没有法定计算标准的,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钱进行计算。


  

  其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讨论死亡赔偿时,一个比较容易让人联想到的理念是“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进一步的主张是赔偿金也应当是一样的。这样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它认为各种死亡赔偿是对“命价”的赔偿。殊不知生命无价,侵权责任法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而是生者精神和财产方面的损害。


  

  仅就死亡导致的单纯精神损害赔偿而言,我们认为在标准上具有更多的统一性或者说赔偿数额的平等性:我们不能认为死者因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死亡前的收入状况、城镇或者农村居民身份等存在差别,导致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只能得出这样的假定:任何人由于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而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基本相同的,因此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应当是大致相当的。在目前情况下,10万元左右的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额度是比较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也是必要的。


  

  其三,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


  

  综观各国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情况,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以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为依据,按照其可能挣取收入的年限与其年收入之乘积减去其自身可能的生活费用,得出死亡赔偿的数额。这是完全个别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二是完全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情况,而是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这是完全社会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三是将死者归入一定类别的社会成员类型,按照这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死者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类型化的死亡赔偿金模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