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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我们赞同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关于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仅限于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还应当为侵权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一原则性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总则性规定中增加一条或者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处理可达以下目的:第一,体现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义原则,明确惩罚性赔偿仅是赔偿责任的例外,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均属于补偿性赔偿。第二,使侵权责任法中分则性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与总则性的规定相呼应,从而使其有了总则性规定的依据。第三,为其他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留有余地。侵权责任法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形下的侵权责任,除产品侵权责任外,不能排除在其他法律中根据具体情形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可能和需要。在作为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中作一类似的规定,可使其他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基本法的依据。第四,可以避免将惩罚性赔偿完全局限于一般侵权中的故意侵权。


【作者简介】
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尹志强:《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载《法学杂志》,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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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载于http://www.civillaw.com.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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