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赞同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关于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仅限于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还应当为侵权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作一原则性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总则性规定中增加一条或者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处理可达以下目的:第一,体现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义原则,明确惩罚性赔偿仅是赔偿责任的例外,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均属于补偿性赔偿。第二,使侵权责任法中分则性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与总则性的规定相呼应,从而使其有了总则性规定的依据。第三,为其他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留有余地。侵权责任法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形下的侵权责任,除产品侵权责任外,不能排除在其他法律中根据具体情形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可能和需要。在作为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中作一类似的规定,可使其他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有基本法的依据。第四,可以避免将惩罚性赔偿完全局限于一般侵权中的故意侵权。
【作者简介】
郭明瑞,烟台大学教授。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尹志强:《我国民事法律中是否需要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载《法学杂志》,2006(3)。
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北京,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130。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0。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4);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北京,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
王雪琴:《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北京,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131-132。
P·S·阿狄亚:《
合同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7。
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
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97。
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1-25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59。
亨利·马瑟:《
合同法与道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72-173。
约翰·C·P·格尔德波格:《20世纪侵权行为法理论》,易继明主编:《私法》(总第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4。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2。
温世扬、邱永清:《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法律适用》,2004(12);王学峰:《论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5。
B·S·Markesinis&S.F.Deakin.TortLaw.4thed.,Oxford:Clarendon Press,p726-729;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13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阿拉斯太尔·马里斯、肯·奥里芬特:《侵权法》(第二版),影印本,29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P·R·甘地:《英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载《法学译丛》,1991(6);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134-1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徐海燕:《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学思》,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2)。
温世扬、邱永清:《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载《法律适用》,2004(12)。
参见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载于http://www.civillaw.com.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