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特别法也存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一,知识产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易受侵犯性,被侵害之后主要产生间接损害而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等特点,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域更有引进惩罚性赔偿的必要。[16]《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针对侵权行为分别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其中按照违法所得赔偿或者按照法定数额进行赔偿包含着惩罚性赔偿的意味。其二,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显然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在现代社会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扩张的趋势,在经济法领域更具有广泛适用性。很多学者主张在环境污染责任、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不正当竞争责任、不实广告责任等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在侵权责任法中不规定惩罚性赔偿,就会使特别法律中出现基本法中没有的制度,从而会打破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协调关系,也不利于特别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构成要件、适用倍数等方面的协调。
二、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只能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的例外,惩罚性赔偿在适用类型、程序、赔偿范围上都应受到限制。
(一)惩罚性赔偿在适用类型上的限制
惩罚性赔偿并非可适用于任何案件,在英美法上,其主要适用于下列类型:(1)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2)为了自己获取利益,被告多次重复实施侵权行为,且获利累计超过赔偿额的情况。此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主要包括禁止垄断法、反倾销法、专利法、商标法、商标法等。[17](3)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如诽谤(defamation)、直接侵犯(trespass)、恶意起诉(maliciousprosecu-tion)等。(4)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18]
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类型不宜过宽。我国惩罚性赔偿立法原则上应当限于故意侵权的情形,并且故意侵权也应坚持法定主义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者,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