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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冲突与协调

  

  四是畅通审前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渠道,尽力消除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的误解。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不同看法,即便检察机关的程序性决定依法有据、适度合理,也不见得都能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和接受。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内,被害人仅可以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但具有纠正程序错误、监督权力行使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被害人有了表达不满的机会。对于正确的决定,则可以增强其司法权威,让被害人认同。因此,除了不起诉的决定外,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决定、不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也应该有复议一次的机会。


  

  五是构建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最大限度地修复被害人的权利损害,缓解被害人的不满情绪。“尽管对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但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7]对于被害人来说,让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刑罚,各种有形及无形的损失得以修复,是对其最现实的慰藉。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重心在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可能全面顾及。当犯罪人的赔偿能力低下时,程序外的支持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有相应的被害人援助体制,被害人在程序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困难也许能得以有效缓解。援助机构或志愿者的程序支持、生活照顾、法律援助等人性化服务,即便不一定能促成最公正的司法结果,但却能使被害人感觉到来自社会的真情与温暖。因为心灵的安抚和日常生活的紧急救助,有助于被害人重整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作者简介】
蔡国芹,单位为嘉应学院政法学院;赵增,单位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房保国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高德道、孙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控析”,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0期。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魏彤:“欧美国家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1—572页。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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