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公诉主张可以迎合被害人的复仇愿望。使犯罪人受到相应刑罚是被害人实施控告的重要目的。公诉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起诉机关,以其专业装备和权力后盾对犯罪人进行正式检控,将有力保障控诉的成功。公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基础上,决定提起公诉是对被害人控告请求的正面支持和程序延续。尽力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使被告人受到应有刑罚,则是对被害人复仇心理的法律慰藉。同样,以重罪轻判为由而提起的抗诉(上诉),也通常与被害人的复仇愿望具有一致性。另外,在法庭上,被害人应公诉人的要求而陈述作证,也给了被害人一个宣泄其不满情绪的机会。
其二,公诉机关可以协助被害人实现权利保护请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是被害人的另一权利保护愿望。虽然公诉机关的职责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却可以借机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损失赔偿问题。公诉机关既可以用可能科以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赔偿损失的压力,也可以直接召集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甚至可以直接责令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作为不起诉或减轻指控的基本条件。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在检察机关刑事控诉的压力下,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将会更加积极地赔偿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以争取公诉机关对其做出更轻的指控、暂缓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其三,被害人的支持将增强公诉人的控诉力量。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的陈述都是公诉方一项具有相当份量的诉讼证据。证明犯罪成立的书证、物证,在被害人陈述的佐证下,能更有效复原犯罪事实的经过。被害人的被侵害经历,使他们对犯罪事实的揭露更生动、更具体,因而更具说服力,对于反驳犯罪分子的狡辩、抵赖和翻供有很强的证伪功能。就司法实践来看,“犯罪被害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守门人’,在90%的案件中,被害人通过报警而进入刑事诉讼”。[1]在不少西方国家,设有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制度。据此,被害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在量刑阶段向法官陈述犯罪对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成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或者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者产生的其他影响,甚至是关于量刑的个人建议。[2]当法官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产生真切的感受之后,将更容易加深对控方意见的印象,从而更准确地判处刑罚。另外,被害人的个人因素也会构成影响法官量刑的事实情节,如,被害人的个人特征,包括年龄特征、性别、健康状况;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具体后果;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被害人在受害事件中的过错的程度;事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态度等。如果被害人愿与公诉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必将有利于公诉人提出较为客观的公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