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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冲突与协调

论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冲突与协调


蔡国芹;赵增田


【摘要】若以诉讼立场为标准,公诉人与被害人均为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主体,二者在惩治犯罪目标的指引下有一定的协同性。基于各自的程序利益重点不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存有分歧,甚至是冲突也在所难免。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价值观念的差异,更多的是公诉权在程序运行中未能顾及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在域外,公诉权的运行虽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但却十分尊重其情感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程序参与机会。从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国家权力充分尊重权利,是实现我国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协调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刑事诉讼;公诉权;被害人权利;冲突;协调
【全文】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通常以被害人的控告而引发。如果将刑事诉讼诸主体进行阵营划分的话,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结成诉讼战略同盟,并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立场对立的争讼关系。公诉人追诉、惩治犯罪的诉讼主张,基本上可以契合被害人的报应心理需求。但是,由于公诉机关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加诉讼,而被害人则以实现个人权利为要旨,因此,大方向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分歧。事实上,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对某些重大的诉讼问题完全有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看法,甚至是利益冲突。作为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对象,被害人既是公诉机关实现刑事追诉目标的重要支持者,也是诉讼主体之一。如果只追求社会公益而忽略被害人的具体权利需求,显然不符合刑事正义的法则。因此,在保障公诉权顺利运行的同时,被害人的程序待遇也应当得到关照。


  

  一、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目标同向却有差别的诉讼参与主体


  

  就诉讼角色而言,公诉人是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是以国家利益的代表名义参加刑事诉讼的公职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公诉人重点关注的是谁犯了罪、触犯了国家刑法的什么规定、行为人应当受到什么惩罚、如何获得充分证据来支持控诉主张等。公诉人要求审判机关运用刑罚权来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益,并达到教育、改造犯罪人本人,震慑潜在的违法分子,以恢复业已破坏的法律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当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产生后,对于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都由检察官来代表政府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少量侵犯私人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自诉。在如今的日本,对犯罪人的刑事起诉,则完全由检察官垄断。因此,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过滤者,公诉人是刑事审判程序中的重要诉讼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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