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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

  

  这个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发生错误,在于它看不到投资人对企业的股权,而简单地把企业当做投资人的所有权客体。显然,这就是投资人对投资企业仍然享有所有权的理论造成的法理缺陷和实践障碍。


  

  投资人对于投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不仅仅在一般的企业投资中是错误的,在政府投资企业中也是错误的;在多数人投资企业中是错误的,在单一政府投资企业中也是错误的。


  

  结语


  

  通过上文对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企业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法律层面的改革措施的最初动因,就是要把公有制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附属物的法律地位中解脱出来,之后才提出来要把企业变成独立法人,变成独立的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这一过程虽历尽艰辛,但它是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有制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独立法人,或者说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我国的法律基础尚不完备,最大的障碍就是公有制企业的“统一国家所有权”理论。问题在于,公有制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必须完全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上面讨论过的所有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具体化的技术规则的角度看,公有制企业应该把投资者的股权和企业法人的所有权区分清楚。从这一点看,公有制企业的法制改革过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完成。我国立法者以及主流的社会观念还没有完全接受“政府投资”理论,没有完全接受政府设立企业、操控企业时,必须遵守“股权——所有权”的法律逻辑。


  

  在目前的立法和社会主流意识中,作为投资人的政府被统一地定义为“国家”;而在我国公有制企业实践中,投资人是“分别”的政府,企业应该享有法人所有权,《物权法》明显承认了后一点。这种立法、主流法学理论与实践完全不符的情形,在当前的我国法制事业中是少见的,它不但成为企业权利构成制度的隐患,而且也妨害安全顺畅的交易法律机制的建立。这就是我国公有制企业进一步改革应该解决的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意识形态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化,这种情况就是唯物史观所说的上层建筑以及意识形态的“惰性”特征。而我国现实中的这种思想观念的惰性,既反映了法律界与前苏联法学观念根深蒂固的联系,也反映了法律界对于民商法投资关系原理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确切。这其实就是困扰我们过去数十年、使得我们的法学无法彻底科学化的原因。因此,要使得公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立法者和法学界在坚持法律的科学性方面还应该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作者简介】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注释】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物权法》第55条规定了出资人权益,第67条规定了出资人的具体权利,第68条规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
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编写组:《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页以下。
前引,拉普捷夫主编书,第38、39页。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前引,法学教材编辑部《民法原理》编写组主编书,第134页以下。
前引,拉普捷夫主编书,第38、39页。
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
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两权分离”以及企业经营权的种种争议,请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9页以下。
参见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作用的定位。
佟柔、周威:《论国营企业经营权》,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佟柔、史际春:《从所有权的动态考察看中国的全民所有制》,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89年年会论文选辑》,第12页。
对此,请参见孙宪忠:《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孙宪忠:《国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载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6~534页。
对此,可以参见下文关于中国几个航空公司控制关系的分析。
我国《物权法》已经承认这一原理,并且将其规定为物权基本概念的基础。
对此,请参见《物权法》第2条关于物权的规定。对此,可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2页。
王利明:《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原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原文题目是《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后载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二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当然,所有权立法上的“三分法”,其核心的弊端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其轻视民众财产权利、过分强调公共财产权利重要性的思想观念。对此分析有兴趣者,可以参见孙宪忠:《物权立法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载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1页。
对公有制的实现方式的研究有兴趣者,可以参见孙宪忠:《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参见《苏联法律辞典》第一分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10-112页。
这三家公司的资料来源:http://www.airchina.com.cn/;http://www.cs-air. com/http://www.ce-air.com/.
李媚玲:《ST东航与上航换股完成东航新增股份16.95亿股》,载《新京报》2010年1月30日。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以来存在这严重的“决策腐败”,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公共利益争夺,导致严重的决策失误和投资失误。近年来不断有媒体披露这方面的消息。对此可以参见王俊秀:《专家呼吁反腐重点转向决策类腐败》,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01月12日。另外,中国难以治理的“驻京办”问题,也反映了这一方面的弊端。对此,可以参见《新京报》2005年7月24日的评论:《根治驻京办问题需规范中央政府资源分配》。该文明确指出,驻京办问题的症结在于地域之间对于行政分配资源的争夺。
此案是本课题负责人在现实调查中收集到的,地点在山东省,时间为2008年至2009年间。案件中当事人的真实名称已经隐匿。
“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正式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该司法解释提出,在债务人将借贷而来的金钱转移至第三人时,原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向第三人直接主张。这就是“债随财产走”的规则,目前还有很多法院采用。当然,这个规则违背了债权作为请求权的本质,因为只有支配权才有追击的效力,而债权没有追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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