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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

  

  我们首先必须要问的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是一定要坚持国家对于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呢?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讨论。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看法是,所有制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要说明所有制,就必须把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描述一番。[19]按马克思的本意,所有制就是渗透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里并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基础。所以,马克思的基本认识是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全部过程,是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和支配作用的客观力量。因此它不能简单地和上层建筑领域里的所有权等同看待,因此,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首先考虑坚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认为必须从生产关系的全方位考察社会的所有制的观点意义重大,它对于分析今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所有权问题提供了思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所有制的控制力量,必然有其法律形态的反映方式或者实现方式。[20]这就是生产关系或者所有制的分析基础。在自然经济时代和简单市场生产关系时代,开办企业者直接操控企业,他可以对企业资产直接享有所有权。比如一个开小磨房的人,他可以直接对磨房本身以及在磨房中使用的资产,比如石磨、牲畜等拥有所有权。但是在当代,企业已主要发展为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形式,那么,投资人当然就不可能直接对于企业以及企业占有的具体资产享有所有权了。投资人享有股权,照样可以实现对生产关系的支配或者控制。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可以是国家直接享有所有权,也可以是国家对其投资的企业实行股权控制。那种只有让国家掌握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多多少少反映了自然经济时代的法学观点。从这一点看,前苏联的一些所谓马克思理论家得出的一种所有制必然反映为一种所有权,而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必然反映着一种所有制、并且以此来确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的理论,[21]其实也只能作为这些学者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权关系的自我解释而已。马克思的观点并不是这样的。


  

  (三)政府投资无法用所有权规则予以规范


  

  如上所述,依据民商法原理中“股权——所有权”投资结构原理,可以实现公有制企业物权关系规范的科学化。这一点不仅仅在国外是普遍的投资法律关系模式,在我国现实中也已经普遍存在。对此我们可以我国一些航空公司为例加以说明:[22]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国有制航空运输企业,其法律形态为独立法人。但是,它实际上是被中国国际航空集团这个公司法人绝对控股的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作为投资人,同时又投资了几个著名的公司,成为别的公司的控股人,比如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合资的AME-CO公司,这个公司也是独立法人,是中国境内著名的航空维修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又投资山东航空公司,对山东航空公司拥有的权利为股权而不是所有权。实际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控股人。


  

  (2)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也是中国航空运输的大型骨干企业,它于1997年7月在海外上市后公司总股本33.7亿股,其中,该公司中国方面控股公司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持有的股权占65.2%,外资股占34.8%。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自己作为投资人,还与美国洛克希德、香港和记黄埔成立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GAMECO),同时还投资航空食品、饭店、旅游、饭店等多家公司,以及实际管理河南南阳、湖南衡阳等机场公司。


  

  (3)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也是中国大型空运骨干企业。该公司投资设立安徽、江西、山东、江苏、太原、石家庄分公司和子公司,并投资组建中国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东航占有70%的股份。该集团公司同时投资设立独资和合资企业30多家,经营航空维修、饭店、航空食品、旅游、期货交易、通用航空等业务。


  

  上面这些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影响这些公司自己以民法法人的名义,对自己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对于股权的支配权),也不影响它们用这些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从这些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公司的财产支配秩序中可以看出,现代化的大公司企业,其资产控制关系正是按照“股权——所有权”这种民商法的权利结构建立起来的,而不是按照投资人直接享有所有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依法建立的航空公司在从事经营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并对外承担独立法律责任,这些公司对于自己名义下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就是典型的法人所有权。同时,这些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自主经营投资,它们因此又可以投资设立的新的公司,并对这些公司享有股权。


  

  在这种“股权——所有权”的逻辑结构中,股权和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独立权利,可以通过不同的市场机制发生交易——这就是投资人的股权和企业所有权分别进入交易机制的道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样一种交易其实是一种常规。对此,我们还可以对一些大型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来说明其中的道理。比如,2010年初,东方航空公司与上海航空公司之间实现了换股的目标,[23]这一案件用来分析股权——所有权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很有价值。东方航空公司和上海航空公司这两个大型的国有航空公司虽然都以上海作为其运营基地,但是它们的投资人并不相同,因此它们之间当然存在着利益矛盾,这种情形对发展以上海为运营基地的航空运送事业不大有利。多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这两家公司达成了“换股协议”基础上的并购协议。其中,在公司层面上,上海航空公司并入东方航空公司,这种并入其实就是我们民商法学所说的公司所有权的合并。但是,在投资人方面,其利益关系并不能简单地随同公司并购而合并,根据并购计划,上航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照1∶1.3的比例转换为东方航空A股股票,即每1股上航公司股票转换成1.3股东方航空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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