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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

  

  经营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上文已经说过,前苏联法学并不将其当作一种民事权利,因为企业行使这种权利是在执行计划,而执行计划其实也是义务,因此这种权利属于一种类似于行政机关权限的“经济权限”;而这种“经济权限”是“专门权限,它只允许经济机关进行符合自己任务的某项活动。……每一个经济机关都在完成国家计划的任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7]。从“权限”这个完全行政法意义上的概念就可以知道,企业权利这个说法至少是不太准确的表达。政府作为设立企业的机关,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占有的财产,可以整体地或者零散地由“国家”(其实就是政府)直接处分,企业因此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国家”成为“统一、惟一”的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人。


  

  (二)“企业自主权”学说


  

  从1983年到1987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企业自主权”学说。这一学说得到了198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肯定。在“企业自主权”学说下,“国家利益”(其实是政府利益)和企业利益一定程度是相互区分的。这样,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开始萌芽了。


  

  事实上在改革之初,企业如果经营有方,它就会获得较多的“留利”,这些“留利”一部分可以用来扩大企业再生产,一部分可以用来改善企业职工的收入。企业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这些“留利”。企业对于这些“留利”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我国法学界一度出现了法人所有权的观点。[8]


  

  “企业自主权”的观点和改革措施对于解决政企分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措施的施行结果却与改革初期的法律框架难以吻合。因为企业拥有的“自主权”范围总是在“国家所有权”(其实是政府行政审批权)的范围之内,企业无法独立行使这些纸面上的权利。政府对于企业“留利”,却没有给予充分权利。现实生活中企业不论是扩大再生产还是改善职工生活需要动用自己的“留利”时,总还是需要层层审批。加上“拨改贷”和“利改税”这两项没有经过法理论证的措施,反而使得国企的负担远远高于其他“三资企业”和当时已经少量出现的民营企业。这些以“搞活企业”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实践的效果相当不理想。


  

  (三)“两权分离学说”:企业经营权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采纳“两权分离”学说,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9]这一权利一时获得极大赞誉。但是,这一概念从一开始使用就存在着很大争议,始终没有获得理论和实践上的认可。[10]两权分离理论以及企业经营权理论,都来源于前苏联维涅吉克托夫1948年出版的《论国家所有权》。如上所述,这些理论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权利的定义,它能够准确解释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调动社会财产的经营模式,所以后来被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典理论。从1984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两权分离成为了我国国企改革的战略指导思想。[11]这一时期的国家立法,都采取了在保留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的前提下,由企业享有经营权的理论。这方面的典型就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它不再使用前一个阶段的“企业自主权”学说,而是根据“两权分离”的学说,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当时法学界的基本认识是,保留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企业享有经营权。[12]


  

  但是,自“两权分离”理论被采纳之后,对它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过,因为,这种观点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病。“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移转,而该理论强调企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那么当企业从别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物上的权利本来是所有权,但是企业自己只能获得经营权;当企业向别人出卖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却是所有权。这种权利变换如同斯芬克斯之迷,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


  

  本来,承认企业作为法人对自己的全部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所有权人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是市场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民商法的一般知识。但是这样一种民商法上的常识,却因为不合当时的意识形态,无法获得社会认可。


  

  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这种理论彻底失去了正当性基础。从那时起国家(其实是各级政府)不再依据行政命令的方式创办企业和操控企业,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13]1995年我国开始实行企业现代化改制,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方式,“国有企业”开始区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1996年中共“十五大”提出,我国公有制应该有多种法律实现方式。按照现代企业股份控制理论和治理模式理论,“两权分离”的理论完全失去了正当性,[14]因此,到2004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尤其是到《物权法》制定的时候,虽然还有人坚持“两权分离”理论,但是这种理论实际上已经彻底走到了终点。


  

  (五)“法人财产权”理论


  

  法人财产权理论是在“两权分离”理论被否定之后,我国法律关于国家(政府)与国家投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又一理论。其表现形式是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事实上,1992年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就不再使用“两权分离”学说来定义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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