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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企业的物权分析

  

  实事求是地看,“利改税”和“拨改贷”改革的施行既拉开了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序幕,也拉开了我国公有制企业法律体制改革的序幕,因为正是这些措施,实现了将企业从行政机关系序列中剥离出去的目的。只是在这时,企业才开始成为不同于政府机关的民法法人。因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关于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的规定,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同。当然,那个时代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的提法,但是从后来的改革看,真正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公有制企业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这个基本思路演化而来的。所以,不论是“利改税”还是“拨改贷”,其初衷是不容质疑的。


  

  不过,也必须指出,这两项措施的建立,基本上没有经过法理的论证,更没有经过民商法科学的仔细斟酌。因为不符合法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政府投资于企业的资产变成了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因此企业负债急剧上升。这样的企业负担,企业自身根本无法解决。第二,由于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是银行,而银行必须进行自己的核算,因此企业的债务越来越大,形成巨大的银行呆账或者坏账,使得金融体制受到严重冲击。第三,这些“成本”纳入企业核算之后,多数企业失去了纳税的能力。尤其是一些地方企业、中小型企业负担沉重。第四,由于“拨改贷”完全切断了国家对国有企业资本的投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完全依赖企业本身,很多企业一下子失去了更新再造的能力,甚至无法经营下去。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公有制企业遭遇到的债务危机,是这种情形最为典型的表现。


  

  从法律的角度看,不论是“利改税”还是“拨改贷”,都有法理上存在难以立足的地方。比如,投资设立企业本来就是为了取得企业的经营利润,将利润改为税收,投资利益如何体现?再如,设立企业的资金怎么能够变成贷款?任何浅习法律者,都会知道投资人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贷款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本质的差异。但是国家在出台“拨改贷”这个重大的改革措施时,居然没有进行任何法理论证。事实证明,违背法理的措施,总是难以为继。将国有企业资本强行改变为国有企业向银行的贷款之后,企业当然要面临债务和经营危机——国有企业一方面对政府的责任没有免除,而另一方面要向银行归还高额借贷。这样,“搞活企业”这一基本思路,就彻底无法实现了。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了为“拨改贷”转资本金的一系列措施,将国有企业在“拨改贷”政策下产生的无法归还的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从而正式宣告“拨改贷”措施的失败。这一措施的失败,是改革措施不寻求法理配合、支持的必然结果。


  

  在与此同时和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在公有制企业范围内还实行了“承包制”的改革措施,但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没有突破,这一措施没有普遍推广意义,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最后也是无疾而终。


  

  (四)企业现代化改造


  

  从前述三个阶段的改革情况来看,公有制企业改革不只是局限于如何改善经营、搞活企业,其中也涉及到改革国有企业法律地位的初步尝试。但是,尽管《民法通则》和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的经营权,但在1992年之前,由于我国始终没有放弃国有企业领域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设立企业和操控企业始终习惯于行政划拨以及行政指令,因此企业无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情形只是到了1992年才发生根本转变,因为在这一年我国改革开放出现了根本突破,那就是终止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权利才发生根本转变。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看公有制企业,企业就必须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不可能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附属。因此,尽管1986年的《民法通则》已经将公有制企业规定为独立自主的法人,但是,这一法律目标的真正实现还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


  

  二、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利的各种学说


  

  在公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设计,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为棘手和争议最多的问题。大体来说,从“搞活企业”、“放权让利”到“利改税”,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权利制度的建设一步步地从最初的盲目无序走向规范和理性。


  

  (一)企业权限学说


  

  改革开放之前,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对企业占有的财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从企业财产权利的角度看,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这个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唯一性”的基本特点,其含义是:国家作为唯一的主体,对全部国有企业的资产享有统一的所有权。这一点被后来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解为社会主义经典学说,是任何人不可以存疑的信条。这种学说后来也被我国照搬继承,甚至在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得到一定体现。


  

  在这种定位下,公有制企业对自己占有、甚至可以由自己处分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呢?对此,前苏联人发明了“经营管理权”这个概念,由它来表达国有企业自己的财产权利,并由此来支持国有企业的民法法人身份。这样,对国有企业占有的财产而言,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由此形成“两权分离”理论。这种“两权分离”理论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经典。[6]这种理论其实来源于被斯大林认可的、1948年维涅吉可托夫的《论国家所有权》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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