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根据刑罚与犯罪的一般理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法律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是法律上区分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根据。就此角度或层面而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由于没有规定单位的刑罚而只规定了责任人员的刑罚,所以,单位不构成犯罪而只是相关责任人员构成了相应的犯罪。当前以单独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应该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这是由单位犯罪的复杂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从实践情况看,“单罚制单位犯罪”并没有按单位犯罪的司法程序操作
当然,尽管刑罚作为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的观念由来已久,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刑法基本思想理论上,刑罚报应主义的思想逐步被刑罚功利主义思想取代,主张以目的刑代替报应刑,这使得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手段,从单一的刑罚,逐步演变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乃至其他多种非刑罚方法并存的状况。从事实上看,即使是单纯宣告有罪(不管是否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对行为人将来的社会生活也会发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如不能从事某种职业等),也会表现出明显的惩罚作用。因此,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价值观念的改变使得法律对犯罪规定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甚至单纯地宣告犯罪而不给予其他处罚成为可能。
在我国,新旧刑法都贯彻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结合犯罪行为、情节的具体多样,刑法也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给以非刑罚的处罚等情况。但无论何种处理情形,就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律后果而言,仍然只有刑罚,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具体到“单罚制单位犯罪”中,刑法规定只处罚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是否也体现了这种精神,也即结合部分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我国刑法是否规定了可以单纯地宣告单位构成犯罪而不给予处罚(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