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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中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的疑问与立法建议

关于我国刑法中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的疑问与立法建议


杨国章


【关键词】刑法;单罚制单位犯罪
【全文】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单罚制单位犯罪”。但是对于这种立法和理论上视乎约定俗成、没有争议的“单罚制单位犯罪”,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不论当初的立法原意如何,刑法中“单罚制单位犯罪”的规定和认识应及时作出修正,即刑法中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犯罪,刑法中不应该存在所谓的“单罚制单位犯罪”。


  

  一、纯粹就犯罪与刑罚理论而言,“单罚制单位犯罪”不能成其为单位犯罪


  

  关于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一般定义的文字表述,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性。但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的基本特征还有不同的认识。有人主张“二特征说”,有人主张“三特征说”,也有极个别人主张“四特征说”甚至“六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该当性。[1]但无论是根据文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也无论是学理上“二特征说”、“三特征说”还是“四特征说”的观点,都将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古老的刑法格言“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也从某种角度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即使某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如果刑法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后果,该行为就是无罪的;反之,如果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该行为便是犯罪,而不是其他违法行为。[2]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犯罪,只有当该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该行为才是犯罪。那么依据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呢?答案应该是:法律对某种行为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如果法律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该行为就是犯罪;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就不属于犯罪。所谓“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定刑罚就没有犯罪”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3]换言之,“不法行为只要经由法律规定而赋予刑罚之效果者,即属犯罪。并非先确定不法行为应属于犯罪,再科以刑罚,而是先确定不法行为应科以刑罚,经由刑事立法手段使之犯罪化,而赋予刑罚之效果后,始使该不法行为成为犯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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