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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作者简介】
蔡彦敏,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别涛等:“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页29。2009年4月,《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举办了专题研讨会。该文是《人民检察》之“检察聚焦”栏目对此次研讨会的专题报道。本文作者有幸作为特邀嘉宾参加此会。此会激发作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完成本文。
就在本文最后修改定稿之际,中央电视台、新华社及各大媒体都在连日交相跟踪报道中国最大黄金生产企业紫金矿业污水大量渗漏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大连新港输油管线爆炸起火事故。据报道,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已导致378万斤鱼死亡,政府垫资收购死鱼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填埋,污水沿福建汀江顺流而下进入广东境内,汕头梅州水源告急。而大连油管爆炸事件则导致1000多吨原油泄入大海,海上油污影响水域约达430平方公里。详见2010年7月中旬中央和地方各大媒体报道。
以2005年震惊中外的松花江流域被污染事件及其诉讼为例,对此特大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教授及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起诉,黑龙江省高院以口头形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而拒绝接受案件。参见吴勇:“环境司法的困惑与反思”,载卞建林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页254-255。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早尝试可以回溯到1997年河南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为阻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提起的请求确认国有资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从1997年至今,全国多省市的检察机关展开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探讨。参见杨立新:“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研究”,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49。
从某种角度来讲,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实际上是在法检两家之间建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问题。法检两家内部为此也是经历了一个波浪起伏的发展过程。从最高人民法院高层来看,立场与观点都有较大的分野。如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2006年时曾重点强训“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目前人民法院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万鄂湘副院长则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高调呼吁“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建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从人民检察院系统来看,对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试验中的民事检察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以此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叫停,但试验中的民事检察公诉却未因此销声匿迹,而是犹如雨后春笋,显示出了一种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对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专题研讨会及相关报道,显示检察机关系统对该问题已展开更深入的理论探索。
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9-20。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74。
苏泽林:“关于立案审判专业化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30日,第5版。
别涛等,见前注,页30。
江伟主编,见前注,页70。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页2。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Rule17(a)(2):Actionin the Nam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Another''s Use or Benefit. When afeder alstatute so provides, anaction for another''s use or benefit must be brought in the name of the United States.此外,美国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多制定法(如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等),都授权检察官(主要是州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为环境代表着公共利益。
参见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2。
参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文版,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2007年版,页26。
参见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页89。
参见来学习网,Admin:“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http://www.laixx.com/article/62/66/show/1569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1月23日。
参见笔者于2008年12月、2009年5月在广州分别与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杨泽铭教授、副主任刘晶晶女士访谈交流的资料,两位主任在得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机关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后,欣然与笔者谈起了美国、巴西等国检察机关的经验。其中巴西的经验还参见A.RomeroandS.E.West(eds.),Environment alIssues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一书中的Lesley K.McAllister, Public Prosecutors and Environment alProtection in Brazil一文,pp.207-229。
参见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页141。
李浩:“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载《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权配置问题专家研讨会专家发言提纲》,2005年8月30日,转引自肖建国,见上注,页143。
肖建华,见前注,页145。
敖双红:“公益诉讼概念辨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页254。
参见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125。
同上注,页126。
参见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20。原文“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原载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18期。
参见2008年6月11日本文作者在北京与江伟教授的访谈记录。
别涛等,见前注,页33。
我国也已有政府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2007年底,贵阳政府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即2007年12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天峰化工公司违法排污案,参见http://lhyk.gygov.gov.cn/lhyk/74872343805034496/ 20090508/18721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1月23日。
这是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副司长在《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提出的观点。
参见徐卉:“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59、366。
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 with Pronunciations, West, SixthEdition, p.1230; Restatement(Second)ofTorts§821B。
参见笔者与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中国环境法项目副主任刘晶晶女士的访谈笔录与电子邮件。
U.S. Department Justice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Division: Fiscal Year2000,Summary of Litigation Accomplishments.
参见A.RomeroandS.E.West,见前注,pp.207-229。
该案件概要是:为与污染企业近在咫尺并深受其害的村民讨要污染损失,湖南望城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以污染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环境污染侵权公益诉讼。并通过望城县法院的调解,与污染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该企业对该村49户村民因灰尘、振动、噪声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予以每年补偿62538元。参见搜狐网,http://news.sohu.com/ 20081111/n26056790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1月23日。
这一问题是在2009年4月《人民检察》杂志社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题研讨会上所提出的。
参见何兵、王轩:“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页133。
徐卉,见前注,页366-367。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476。
参见廖永安等著:《诉讼费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68。
常怡主编,见前注,页477-487。
参见(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37。
江伟主编,见前注,页261-262。
廖永安,见前注,页275-276。
参见范忠信:“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载广州市法学会《法治论坛》第1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页1。
参见孙宽平、滕世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206。
据《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14日报道,6月11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某审判庭内座无虚席。番禺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对番禺某工厂偷排污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进人庭审阶段。这是继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之后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第二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再一次引发对于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诉讼资格问题的特别关注,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特此撰文“法律当为环保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松绑”,认为原告资格已是环保公益诉讼无法绕过的“坎”,是堵是放,立法机关该提上日程了。参见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jdwt/2009-07/16/content_112391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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